以前做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設施用地管理比較嚴格,嚴控制體現在哪裡?

我是solo張

目前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設施農用地不包括以下用地:

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

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2017年12月7日後,為了體現對設施用地的政策扶持,設施農用地得到了範圍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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