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民採三株蘭草獲刑提出申訴,法院認為原判有誤決定再審

河南盧氏縣農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蘭草,回家路上被當地森林公安查獲。2016年12月,盧氏縣法院認定秦某挖的蘭草是蕙蘭,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判他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河南農民採三株蘭草獲刑提出申訴,法院認為原判有誤決定再審

盧氏縣法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此事曾引發熱議,日前有了新進展。

“我想挖回來栽家裡,開花能有點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今年5月10日他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再審該案,判其無罪。

5月23日,盧氏縣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經審查,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被行政處罰後又被公訴,採3株蘭草獲刑

該案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辦理野生植物採集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盧氏縣徐家灣鄉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採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

經河南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秦某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法院認為,秦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

《河南法制報》曾在2017年4月報道過該案。該報道稱,秦某採挖蘭草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這一行政處罰信息被當地檢察官發現後,該案“上升”為刑事案件。

報道稱,2016年8月29日,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平臺上的這一行政處罰信息時,認為秦某已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遂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該通知書後,依法對秦某立案偵查,並順利移送起訴。

2016年12月22日,盧氏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下達一審判決,判秦某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申請再審請求判“無罪”,法院決定再審

該案案情公開後,引發了公眾熱議。該判罰是否過重?秦某是否故意盜採?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2017年4月報道,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侯王勇介紹了相關案情。

“2006年盧氏盜挖蘭花情況嚴重,主要是外地人,像南川、陝西的人都來挖,當時網上炒作這個蘭花最貴有400萬左右。盧氏盜挖非常嚴重,直觀判斷,我們辦案的都知道是蕙蘭,但在辦案中必須得鑑定。4月22日查獲,4月29日接到群眾舉報,向森林公安了解情況,正好是鑑定結果出來的時間,所以我們發了立案通知。”侯王勇稱。

侯王勇在上述報道中介紹,當時秦某被森林公安查獲時,還有兩個同行的人,其中一個供述自己從2015年開始就以販賣蘭草牟利,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是單獨行為,另案處理,但從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證,秦某並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實際是蘭草。

“一起的這個人叫秦帥,秦帥供詞非常穩定,他說‘我聽說這個蘭花非常值錢,2015年開始陸陸續續在盧氏的境內挖了應該是52株,為了掙錢販賣蘭花。’在院子裡查獲了幾十株蘭花,都有筆錄,秦帥判有期徒刑一年。從秦帥這裡也印證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麼。” 侯王勇稱。

對此,5月24日,秦某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當日他確實是和秦帥一同回家,途中他在路邊挖了3株蘭草,他知道秦帥賣過蘭草。“也就賣個十塊二十塊,我們這山上不缺這個(蘭草),到處都是。”

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稱,對於盧氏縣法院認定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國家林業局稱,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官方只發布了第一批,蕙蘭不在其中,並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該案一審判決發生效力後,秦某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判其無罪。“我想挖回來栽家裡,開花能有點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說。

再審決定書顯示,2018年5月10日,秦某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判決申訴人無罪。

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書顯示,經審查,該院認為,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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