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拒賠償 法院依法判處沒商量

據瞭解,2016年10月30日,被告張某駕車與王某發生碰撞,導致王某當場死亡,王某之妻高某、之子王某訴至法院,後經審理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人民幣總計377343.58元。判決生效後,張某拒絕履行義務。該案進入執行程序,經承辦法官努力,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於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給付申請人29萬元,但和解協議達成後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

承辦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所在村組已於2017年7月份拆遷,其在明知法院已查封的情況下仍將名下莊基變更至其子名下,其子明知法院催促其父履行判決,而與其父一同辦理並接受莊基地更名,致使按照莊基地戶名發放的拆遷款轉到自己名下,並在領取拆遷款的當天,將70餘萬元拆遷款轉入朋友任某的賬戶,高陵法院依法裁定,將其子張某某追加為被執行人。其父子上述行為已明顯構成轉移、隱匿財產,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

2018年2月1日,高陵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將張某父子予以刑事拘留。2月12日,被執行人張某某履行了全部賠償款項,申請執行人出具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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