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一人名字,另一方該如何維權?

王先生與陳女士新婚不久,在外人看來是幸福美滿的一對,但陳女士最近卻有些心事重重。原來,陳女士無意間聽說王先生因公司資金週轉問題,打算賣掉自家的房產。在陳女士看來,這套房產是夫妻兩人生活的根基,如果被王先生自作主張地賣了,安全感也沒了,為此她整日糾結不安。

以案释法|房产证上仅有老公/老婆一人名字,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為什麼陳女士會擔心王先生一人就能處分房產,難道這套房產不是夫妻兩人的共有財產嗎?事情是這樣的,這套房產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兩人購買的,約定為兩人共同所有。但由於購房期間,陳女士非本地人,又未在當地繳納社保滿兩年,受到了購房條件的限制,無法在產權證上登記她的名字,因此產權證上所顯示的產權人僅為王先生一人。所以陳女士擔心這麼一來,王先生憑著產權證獨自一人就可能將這套房產給賣了。

以案释法|房产证上仅有老公/老婆一人名字,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那麼陳女士的擔憂有無根據?

如何化解她的顧慮呢?

這個問題就交給公證君來解決吧。

以案释法|房产证上仅有老公/老婆一人名字,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陳女士與王先生的房產權屬如何?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王先生名下的房產,系王先生與陳女士兩人結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並明確約定歸夫妻兩人共同所有。因此,房屋產權歸屬於王先生與陳女士兩人。

王先生能否單獨處分房產?

對於房產而言,其存在隱性共有和顯性共有兩種情況。所謂顯性共有,是指不動產權證上寫有夫妻兩人名字,而隱性共有,是指房產是夫妻兩人共同所得,但不動產權證上只寫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寫有名字的一方為顯性共有權人,而未寫有名字的一方為隱性共有權人。

根據相關房屋登記條例,共有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和其他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權,僅有一方申請房屋登記的,另一方可申請追加登記。如果王先生刻意隱瞞隱性共有權人且通過房屋登記機構的形式性審查的話,也是可能單獨處分房產的。

如何保障如陳女士一樣的隱性共有權人的利益?

隱性共有權人可以通過如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成為顯性共有權人,但由於陳女士沒有本地戶籍,也未在本地繳納社保滿兩年,受限購政策影響,所以陳女士首先必須滿足以上兩個的條件之一,才能以夫妻財產約定的途徑成為房產的顯性共有權人。

夫妻財產約定是什麼?

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之間對財產歸屬所作出的約定,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如何進行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方式確定下來,這樣能夠使財產歸屬明晰化,將隱性共有權人以約定的形式轉為顯性共有權人。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確定財產權屬的一種法律途徑,公證員可針對夫妻財產約定為您答疑解惑、告知法律後果以規避風險,還可代為草擬文書,方便快捷地實現雙方訂立約定的意願。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需要夫妻雙方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財產憑證(如房屋產權證)前往公證機構,根據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財產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在辦理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併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後,曾經的隱性共有權人便成為了顯性共有權人,作為顯性共有權人也就無需擔心房產未經自己允許,而被擅自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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