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的出納是如何定罪的?

劉49715521

不能輕易說如何定罪問題,因為是不是有罪還有待討論。絕大多數情況下,出納是無罪的。

當然,實踐中,不少人有時會錯誤的把出納、會計的人員一概認定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行為中,公司財務系整個流程中的重要職務,所以也是共犯,甚至是主犯。但是,這種指控往往經不住專業的推敲:

1. 從工作職責上來看,出納一般就是對涉案公司的現金進行管理。絕大多數情況下,出納不會參與吸納資金、非法集資的過程,出納提供的是一種普通的事務性,程序性的勞務,這種勞務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財務工作,是受《勞動法》保護、鼓勵的工作。

這裡要注意,此類案件中,不能光看職位,要看具體的工作職務。有時某些人員的職位名稱、title很高大上,動輒財務總監、主管,但實際上做的只是一個單純的出納工作。

這些問題,都可以從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證人證言、公司員工登記冊、入職表、勞動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來。

2. 從收入上來講,出納人員的工資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資,即便是有績效獎金,也只是和其事務性的財務工作本身相關,不會與非法集資、融資的數額相關,不會從非法吸存活動中獲得任何提成、回報、折扣和獎勵等。

這些都可以從被告人供述、工資單等反映出來。

3. 另外,出納人員在主觀上對公司的核心業務難以明知。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會以投資公司、資產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會有比較齊全的牌照和資質。而出納由於不接觸業務整個流程(即便是接觸業務的營銷人員,有時也無法知曉)。嚴格意義而言,出納屬於財務行業人員,不具有資產管理、理財等行業的知識儲備,也無法對非法吸存行為的性質進行有效辨別。

還有很多點可說,總之,不要輕易給一個職位定罪,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使用起來要慎重,而且是證據確實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掛名的。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現實中非吸的案子基本都把財務人員給牽扯進來了,從人情這個角度來看,一個小小的出納聽從老闆的安排履行的是一種職務行為,而且獲得的報酬僅僅是工資收入,並沒有因為自己參與了而額外的拿到好處,讓一個僅僅是為了生存服從老闆安排的小出納去為老闆背鍋,失去了自己甚至是子女的名譽及未來,確實於心不忍。 但是,從現階段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出納確實構罪,主觀上他知道老闆在大量的吸收公眾存款,客觀上你實行了幫助行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定你個從犯沒有問題。 非吸的案子也辦了不少,財務人員只要被公安移送了,基本上都被訴了,只是法院判刑時基本都判了緩刑,可能以後永遠沒有幹財務高管的資格了,確實是悲哀! 通過辦理一些經濟犯罪的案子總結出財務是一個高風險職業,很慶幸自己從一個財務人員成功轉型成法律從業者。之前接手了一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子,對我的觸動挺大的,一個兼職會計因給老闆開發票也被牽扯到案件中去了,暫且先不說這個會計有無犯罪動機,單從這個規律看,財務就是一個高風險職業,當天晚上就給我妹妹打了個電話,告訴她給人家代帳時一定要長個心眼看看老闆靠譜不,老闆不靠譜給多少錢都不要幹。接觸的越多心裡越怕,同事的老婆是註冊會計師,在一個金融公司做投資,有一個企業高薪挖她去幹財務老總,同事堅決反對,不讓去冒這個風險


刑名師姐

對於僅是提供勞務,定期領取固定數額工資(工資不是按照集資數額比例提成且沒有明顯高於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對非法集資情況不知情,沒有直接參與集資業務的工作人員,包括僅從事記賬工作的財務人員等一般不宜按照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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