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辦理的歷史演進

1954年9月15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舉行,標誌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在這次會議上,人大代表建議制度應運而生。

苟日新,日日新。六十多年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砥礪奮進,不斷前行。代表建議制度亦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完善、與時俱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回顧過去,是為了更好地前行。從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代表建議制度在六十多年間經歷了怎樣的發展和演進?如今又有什麼新變化新特徵?讓我們在歷史發展中感受“中國式民主”所迸發出來的活力和前進的力量。

最初的“提案”

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們就開始向大會提出建議。只是當時不叫建議,而叫“提案”。

據瞭解,一屆全國人大非常重視代表提案工作,專門設立“提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期間對代表提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向大會報告,最終由大會審議、表決審查意見。

那時,新中國處於成立初期,百業待興。工程師出身的夏以焜代表提出了三份關於工礦方面的提案。在這些提案中,夏以焜提出,為適應國家展開工業建設的需要,要統籌蒐集重要設計基礎資料,以供各基建單位應用;各大工業城市應統籌建立基本建設所需的金屬結構工廠、鋼筋混凝土預製品工廠等輔助企業;統一全國技術標準和工資標準。經過審查,這些提案交由國務院辦理,逐步實施。

在這次全國人代會上,代表們共提出了涉及工礦、勞動、農業等方面的提案39件,經提案審查委員會逐案審查,決定交由國務院依照審查意見分別處理。隨後,國務院責成各有關部門進行了辦理。

代表向大會提出提案是發揮代表作用、履行代表職責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在之後召開的幾次全國人代會上,代表提案的數量不斷增加,從工業、農業到國防、教育,件件事關國家發展大計。

1957年之後的一段時間裡,因受政治運動影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代表提案制度停滯不前。直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中國發展迎來重大歷史轉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重新煥發生機。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地方組織法,恢復了代表提出提案等權利。

1982年,代表提案制度再次出現變化。這一年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重新起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它對1954年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其中一個重要修改就是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不再採用大會提案的形式。

於是,從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全國人大代表向大會提出反映人民群眾呼聲的建議不再稱為“提案”。代表“提案”制度也由此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代表法制定,

建議制度有了新規範

改革開放的車輪滾滾向前,人大制度和代表建議制度也在實踐探索中不斷髮展和規範。

為了進一步保證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能夠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1992年4月3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代表法,於當日公佈實施,標誌著包括建議制度在內的代表工作從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

曾當選多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唐祖宣說,代表法的出臺對人大代表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代表們的行為規範了許多,“知道怎麼履職了,代表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但不能干預司法案件;人大代表要為人民群眾說話、辦事,但不能夠謀私利,不能以人大代表名義幹違法的事。”

隨著代表法的深入人心,代表意識逐步提高,代表們越來越主動地瞭解社情民意,積極為人民謀福祉,為人民排憂解難,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能力不斷增強。與此同時,建議所反映的問題越來越多地受到中央高度重視,這大幅調動了代表提出建議的積極性,建議數量也因此開始逐年攀升:從六屆全國人大時期的二千多件建議,到十屆全國人大時期提高到六千多件,如今已打破八千件的紀錄,並連續多年維持高位運行的態勢。

創新建立重點督辦建議制度

面對代表建議數量不斷增加的現狀,如何更好地辦理代表建議,推動解決經濟社會改革發展中的難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完善健全人大代表建議制度的過程中,開創性地建立起重點督辦建議制度。

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確定了8個方面的重點督辦建議,要求有關承辦單位重點辦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共同督辦。據悉,確定重點建議的原則是:內容屬於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2005年,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簡稱中央9號文件)。根據中央9號文件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制定了多個工作文件,其中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等,推動代表建議制度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這些文件進一步完善了代表建議制度,包括進一步明確代表建議提出範圍、實行統一交辦制度、建立重點督辦建議機制、加強對建議辦理督促檢查及提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建議辦理情況機制等內容。

由於重點督辦建議制度實施效果好,各方面反響也不錯,這項制度得到廣泛運用。一些承辦單位除了承擔辦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確定的重點督辦建議之外,還在單獨承辦的代表建議中,結合部門工作職能確定一定數量的部門重點督辦建議,同樣取得不錯的效果,推動解決了許多實際問題。

新時代新要求,

建議辦理更加註重效率和質量

進入新時代,我國各項事業發展邁入新的歷史時期,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愈來愈強,對代表履職、建議辦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代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更是圍繞做好人大代表選舉工作、進一步發揮好人大代表作用作出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這為做好新時代人大代表工作、辦理好代表建議指明瞭努力方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定要為人民用權、為人民履職、為人民服務,把加強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繫作為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重要內容,虛心聽取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意見和建議。”

這期間,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呈現新的變化,一方面,代表們所提建議不僅數量龐大,而且質量越來越高,涉及的問題越來越深刻;另一方面,各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越來越重視,更加註重提高建議辦理效率和質量。

數據顯示,十二屆全國人大期間,代表們所提建議均在當年年內如期全部答覆完畢,同時每年建議所提問題得到解決或計劃逐步解決的數量佔建議總數比例,也一直維持在比較高水平,幾乎都達到80%以上。從辦理結果來看,一大批富有建設性的代表建議,成為有關部門科學決策的重要參考,為推動和改善相關領域工作、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新發展理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建議辦理工作又出現新的變化,繼續向前邁步,一些承辦單位就代表提出的建議快速反應、火速辦理:在大會期間便與代表面對面溝通協調,共同研究處理。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辦理的歷史演進

例如,全國人大代表劉小兵建議對《關於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簡稱《報告》)完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18年3月14日,劉小兵在朋友圈發了這樣一條消息,還配了一張照片。照片是國家財政部辦公廳的一封紅頭信箋,內容是對劉小兵建議的答覆。信中說:根據您的意見,我們已在《報告》第33頁第10行,增加“完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快速反應、火速辦理……新時代代表建議辦理呈現的這些新變化,展現了“中國式民主”的活力,更加彰顯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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