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籤安置補償協議被強拆,一紙訴狀給違法強拆點“顏色”看看!

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先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後進行房屋拆除是原則。創為律師要再次重申:先補償,後拆遷!通常情況下,在房屋徵收人按照補償安置協議或補償安置裁決向被徵收人提供貨幣補償或者安置用房、週轉用房之前,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任何單位組織實施房屋拆除行為,也就是說,在未給予充分補償時禁止強制被徵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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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簽字你不籤?強拆!

當地徵收方一旦觸及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即違法強制拆遷或者變相逼遷就涉嫌違法,但偏偏有人“劍走偏鋒”:

“早拆早安心,早拆早補償!”

“積極響應拆遷,補償獎勵翻倍!”

“搬遷要趁早,強拆不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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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小李莊的拆遷標語條幅就懸掛在了村子的每個角落,老李和鄉親們看到標語後就集結在了村委會門口商量著什麼。

看到村支書大家便圍了上去,你一言我一語的連環追擊“咱們村拆遷啊?”“怎麼拆?”“什麼時候拆啊?”“拆了我們住哪啊?”...

村支書看到大家的“熱情”,有些招架不住,“你們先回去,到時候通知大家開會再來,放心,這可是給咱們村謀福利的,好事,先回去等通知!”

老李和鄉親們聽到村支書這麼說心裡樂開了花,“拆了也好,我兒媳婦在家總是彆彆扭扭的,住一起也難受,到時候我這三層的小洋樓換兩個小的面積的分開住,我們老兩口還省心。”“對啊,到時候咱們多走動走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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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陣的開心是大家對拆遷的期許,更是對未來日子的期望,但事有陰晴圓缺,在拆遷工作開始之後,徵收方就在當地設立了臨時機構某區塊改造指揮部,指揮部的負責人與老李等30餘戶村民就補償安置問題進行多次協商,但卻因安置過渡費等問題出現爭議。

村民一:“我們選的是房子,你現在沒有蓋好我們住哪啊?老有老,小有小的怎麼辦?”

村民二:“就是啊,不然你們給我們提供臨時性週轉用房,讓我們先住著。”

村民三:“嗯,你們自己看,根據你們給的每月過渡費怎麼住啊?”

村民四:“對,這樣的補償安置方案我們不接受,更不會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

......

一個星期之後,老李等30餘戶村民位於拆遷範圍內的房屋被指揮部用挖土機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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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給補償之前強制拆除老李及村民的房屋是否被允許呢?

NO!

創為律師要告訴大家補償安置未落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強制拆除房屋,對於徵地拆遷過程中合法房屋的強拆,有且只有法院有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國務院590號令對強制搬遷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本案中,徵收方在沒有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對其進行有效安置的情況下,強行拆除其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在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必須履行相應的手續才能強拆,本案例中徵收方的行為屬於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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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案例中房屋徵收的雙方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先由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報請作出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由徵收人按照裁決的內容落實補償安置。創為律師提示大家本案中,在雙方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由房屋徵收部門作出補償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被徵收人不提出異議,也不搬遷的,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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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ANGWEI LAWYER

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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