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回填土施工規範

3.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工回填土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質量控制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及民用建築工程、一般構築物的基坑(槽)、 房心土和管溝等人工回填土施工。

3.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 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50300—2001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202—2002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50330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 GB50025 溼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範 GB/T 50123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 JGJ120 建築基坑支護規程 JGJ104 建築工程冬期施工規程

3.3 術語

3.3.1 人工回填 採取人力對場地、基坑(槽)和管溝進行分層回填夯實,以 達到要求的密實度。 3.3.2 基礎 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作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組成部分。

3.3.3 建築基坑 為進行建築物(包括構築物)基礎與地下室的施工所開挖的 地面以下空間。 3.3.4 最優含水量 與土的最大幹密度(土在最緊密狀態下的幹質量)相對應的 含水量,通過標準的擊實方法確定。 3.3.5 壓實係數 土在施工時實際達到的幹密度與室內採用擊實試驗得到的最 大幹土密度的比值。通常用以表示填方的密實度要求和質量指標。 3.3.6 橡皮土 當填方為黏性土且含水量很大,趨於飽和時,夯(拍)打後, 回填土變成踩上去有一種顫動感覺的土。

3.4 施工準備

3.4.1 技術準備

3.4.1.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料土質、設計要求的壓實 係數、施工條件,進行必要的壓實試驗,確定填料含水量控制範 圍、鋪土厚度、夯實遍數等參數,根據現場條件確定施工方法。

3.4.1.2 編寫施工方案,並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質量、環保、 文明施工交底。 3.4.2 物資準備 宜優先選用基槽(坑)中挖出的原土,並清除其中的有機雜 質。使用前應過篩,其粒徑不大於 50mm,含水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4.3 施工設施準備 3.4.3.1 施工機械 蛙式或柴油打夯機、翻斗車。

3.4.3.2 工具用具 木夯、手推車、篩子、木耙、鐵鍬、2m 靠尺、噴壺、小線等。

3.4.3.3 監測裝置 水準儀、鋼尺等定位測量儀器、質量檢測、現場土工試驗設

備。

3.4.4 作業條件準備

3.4.4.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料種類、設計對壓實係數的 要求、施工機具設備條件等,通過試驗確定土料含水量控制範圍, 每層鋪土厚度的打夯遍數等施工參數。

3.4.4.2 回填前應清除基底上的草皮、雜物、樹根和淤泥,排除 積水,並在四周設排水溝或截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填方區或基 槽(坑),浸泡地基,造成基土下陷。

3.4.4.3 施工完地面以下基礎、構築物、防水層、保護層、管道 (經試水合格)等,填寫好地面以下工程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並經質量檢查驗收、簽證認可。混凝土或砌築砂漿達到規定的強 度。

3.4.4.4 房心和管溝的回填土,應在完成上下水、煤氣管道安裝 和管溝牆間加固後再進行。並將溝槽、地坪上的積水和有機物等 清理乾淨。

3.4.4.5 做好水平高程的測設,基槽(坑)或管溝、邊坡上每隔 3m 打入一根水平木樁,室內和散水的邊牆上,做好水平標記。

3.5 施工工藝

3.5.1 施工工藝流程

本工藝流程見圖 3-1。

3.5.2 操作要求

3.5.2.1 基層處理 檢驗土料

a) 填土前應將基坑(槽)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清理乾淨, 排除積水。

b) 檢驗回填土的種類、粒徑是否符合規定,清除回填土中的 草皮、垃圾、有機土等雜物。

c) 土的最優含水量應根據設計要求經試驗確定。

d) 現場檢查土的含水量一般以手握成團,落地開花為適宜。 當土的含水量過大時,可採取翻鬆、晾曬、換土回填、摻入乾土 或其他吸水材料等措施;如遇回填土的含水量偏低,則應預先灑 水潤溼。

3.5.2.2 回填土分層攤鋪

a) 每層鋪土厚度應根據土質、設計要求的壓係數和使用的壓 (夯)實機具性能而定。一般鋪土厚度應小於壓實機械壓實的作 用深度,應能使土方壓實而機械的功耗最少。通常應進行現場夯 (壓)實試驗確定。

b) 常用夯(壓)實工具機械每層鋪土厚度和所需的夯(壓) 實遍數的參考值見表 3-1。 3.5.2.3 夯打密實

a) 人力打夯前應將填土初步整平,打夯要按一定方向進行, 一夯壓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連,兩遍縱橫交叉,分層夯打。 夯實基槽及地坪時,行夯路線應由四邊開始,然後再夯向中間。

b) 用蛙式打夯機等小型機具夯實時,打夯之前應對填土初步 整平,打夯機依次夯打,均勻分開,不留間歇。

c) 深淺兩基坑(槽)相連時,應先填夯深基礎;填至與淺基 坑相同的標高時,再與淺基礎一起填夯。

d) 基坑(槽)回填應在相對兩側或四周同時進行回填與夯實。 回填高差不可相差太多,以免將牆擠歪。較長的管溝牆,應採用 內部加支撐的措施。

e) 回填管溝時,應用人工先在管道周圍填土夯實,並應從管 道兩邊同時進行,待填至管頂 0.5m 以上,方可採用打夯機夯實。

f) 非同時進行的回填段之間的搭接處,不得形成陡坎,應將 夯實層留成階梯狀,階梯的高寬比一般為 1:2。上下層錯縫距離 不小於 1.0m。

3.5.2.4 檢驗密實度

a) 每層回填土均應按規範規定進行環刀取樣檢測土的幹密 度; 回填夯實後的密實度達到要求後方可進行下一層的回填。

b) 基坑和室內填土環刀取樣檢測土的幹密度,每層按 100 ㎡~500m2取樣一組;場地平整填方按 400 ㎡~900 m2取樣一組; 基坑和管溝回填每 20m~50m取樣一組,每層均不少於 1 組,取樣 部位在每層夯實後的下半部。

c) 填土夯(壓)實后土的幹密度應有 90% 以上符合設計要 求,其餘 10%的最低值與設計值之差,不得大於 0.08g/cm3,且不應集中。

3.5.2.5 修整找平

a) 填土全部完成後,應進行表面拉線找平,凡超過標準高程 的地方,及時依線剷平;凡低於標準高程的地方,應補土夯實。

b) 經檢查合格,填寫地基驗收、隱蔽工程記錄,及時辦理交 接手續。經檢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進行返修,並重新驗收。

3.5.3 季節性施工要求

3.5.3.1 雨期施工

a) 基坑(槽)或管溝的回填,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 片地分期完成。從運土、鋪填到壓實各道工序應連續進行。

b) 雨前應壓完已填土層,並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施工 中應檢查、疏通排水設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內,造成 邊坡坍塌或使基土遭到破壞。

c) 現場道路應根據需要加鋪防滑材料,保持運輸道路暢通。

3.5.3.2 冬期施工

a) 土方回填時的每層鋪土厚度不得超過 200mm,夯實厚度宜 為 100mm~150mm。

b) 填方前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溫材料,排除積水,挖出冰 塊和淤泥。

c) 室外的基坑(槽)或管溝可採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但 凍土塊粒徑不得大於 150mm,含量不得超過 15%,且分佈均勻,但 管溝底以上 500mm 範圍內不得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

d) 室內的基坑(槽)或管溝不得采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 回填土施工應連續進行並夯實,以免地基土或已填的土受凍。

e) 大面積土方回填時,要組織平行流水作業或採取其他有效 的保溫防凍措施。

3.6 質量控制標準

3.6.1 主控項目 回填土的標高、分層壓實係數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 3-2的要求。

3.6.2 一般項目 回填土料、分層厚度、含水量及表面平整度應符合表 3-2 的 要求。

3.6.3 其他質量控制要求

3.6.3.1 當採用不同的填土時,應按土類有規則地分層鋪填,將 透水性大的土層置於透水性較小的土層之下,不得混雜使用。

3.6.3.2 填土應預留一定的下沉高度,以備在行車、堆重或乾溼 交替等自然因素作用下土體逐漸沉落密實。預留沉降量根據工程 性質、填方高度、填料種類、壓實係數和地基情況等因素確定。

3.6.3.3 填土區應保持一定橫坡或中間稍高兩邊稍低,以利排水。 當天填土,應在當天壓實。

3.6.3.4 回填土夯壓不密實與土料的含水量有直接關係。土料幹 時應在夯壓時對乾土適當灑水加以潤溼;如回填土太溼夯壓後呈 “橡皮土”現象,應將“橡皮土”挖出,重新換好土或壓入碎石 進行處理。

3.7 產品防護

3.7.1 施工時,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 等,填運土時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並應定期複測 和檢查這些標準樁點是否正確。

3.7.2 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順序,設有足夠的照明設施, 防止鋪填超厚,不得由汽車直接倒土入槽。

3.7.3 基礎或管溝的現澆混凝土應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填土而 受損壞時,方可回填。

3.7.4 管溝中的管線,基槽內從建築物伸出的各種管線,均應妥 善保護後,再按規定回填土料,不得碰壞。

3.8 環境因素及危險源控制措施

3.8.1 環境因素控制措施

3.8.1.1 現場的施工道路應設專人灑水,堆土應有防塵措施,並應 遵守當地防塵的有關規定。

3.8.1.2 運土車輛應有人清掃,工地出口應設沖洗池,防止車輛 帶泥土汙染道路,運土車輛應覆蓋,防止遺撒。

3.8.1.3 在城市和居民區施工時應有采用低噪音設備或工具,合 理安排作業時間等防噪聲措施。並應遵守當地關於防噪聲的有關 規定。

3.8.1.4 清洗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具的廢水、廢油等不得直接排 放,應集中處理。以防汙染水質和土壤。

3.8.2 危險源控制措施

3.8.2.1 坑(槽)邊應有臨邊防護措施。應設防護欄進行封閉。 危險處,夜間設紅色警示燈,防止人員墜落。

3.8.2.2 坑(槽)溝應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不得在坑壁上 掏坑攀登上下。 3.8.2.3 施工時應有基坑(槽)壁坍塌控制措施:

3.8.2.3.1 作業時要隨時注意檢查基坑側壁變化,必要時可在軟 弱處用鋼管、木板、木方支撐;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塌方,應採取

果斷措施,將人員撤離,排除隱患,確保安全。

3.8.2.3.2 基坑邊緣堆置土方和建築材料,或沿基坑邊緣移動運 輸工具,一般應距基坑上部邊緣不少於 2m,堆置高度不應超過 1.5m。在垂直的坑壁邊,此安全距離還應適當加大。

3.8.2.3.3 回填前應掌握現場土質情況,按技術交底順序分層分 段回填,分層回填時由深到淺,操作進程要緊湊,不留間隔空隙, 避免塌方。

3.8.2.4 打夯機的操作人員應穿絕緣膠鞋和配戴絕緣膠皮手套

3.8.2.5 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源、電路的安裝和拆除應由持證電工 操作;電器應嚴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電保護器。各段用電應分 閘,不得一閘多用。坑槽上電纜應架空 2.0m 以上,不得拖地和埋 壓土中,坑槽內電纜、電線應有防磨損、防潮、防斷等保護措施。

3.9 質量記錄

執行本標準應形成以下質量記錄:

C1201 規劃部門的定位座標、高程控制摘錄

C1202 施工放線控制網記錄

C1203 測量放線記錄

04-B1008 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批表

04-B1019 技術交底記錄

04-B1020 施工日誌

04-B1023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1106 地基驗槽記錄

C1422 素土擊實試驗報告

C1101 土及灰土地基回填現場試驗記錄

C1104 分層回填現場抽樣試驗點位示意圖

A1002 土方回填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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