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接受被告的道歉,也不接受任何赔偿,会多判被告几年吗?

慕小愚

不接受被告人的道歉、也不接受赔偿,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什么影响?郭广吉律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刑事案件中,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获得赔偿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类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目前在理论及实践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已达成共识。

二、可以考虑的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诈骗、盗窃等侵财类犯罪等;

该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此类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

该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在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时,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合考虑题主的问题,基本可以给出肯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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