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成立不合法,構成單位犯罪嗎?

總放小長假

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合法法人主體資格的單位,不構成單位犯罪。

因為單位犯罪的定義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一般是要求具有合法的法人主體資格。

而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中,對公司、企業的具體形式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公司、企業既包括:①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②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③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

比如比如在武安市大正教育運輸服務站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法院就認定,武安市大正教育運輸服務站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被告單位武安市大正教育運輸服務站無罪。案號((2015)邯市刑終字第191號)

類似案例還有唐山市豐潤區永烽鋼管廠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號:(2013)豐刑初字第430號),法院認為,

被告單位唐山市豐潤區永烽鋼管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故被告單位唐山市豐潤區永烽鋼管廠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被告單位唐山市豐潤區永烽鋼管廠無罪。

另外還有盤縣平關平迤煤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號:(2016)黔0222刑初237號),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盤縣平某平迤煤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及罪名,因盤縣平某平迤煤礦屬合夥企業,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範圍,不是單位犯罪的主體,且對單位犯罪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金額不明,指控不能成立,應宣告被告單位盤縣平某平迤煤礦無罪。

這幾個案例都是以被指控的單位不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因此無罪。

但是,相關的司法解釋卻不一定這麼認為!

首先,不具有法人主體的分公司,也會構成犯罪。

比如一些單位的內設部門、分公司或相關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資格,但同樣可以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

比如在在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就提到,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另外,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也有更明確的提到,對參與涉互聯網金融犯罪,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區分兩種情形處理:(1)全部或部分違法所得歸分支機構所有並支配,分支機構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2)違法所得完全歸分支機構上級單位所有並支配的,不能對分支機構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而是應當對分支機構的上級單位(符合單位犯罪主體資格)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於此問題,傑哥認為可以分兩方面看,第一,從司法實踐中,律師發現被告單位無法人主體資格,律師可以試圖採用單位無法人主體資格來辯護;第二,從司法理論角度而言,應該更加謹慎的從單位犯罪本身的定義出發,即堅持認為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由此,我們可得出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犯罪單位是不合法成立的不構成單位犯罪

按照《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因而,公司、企業等單位實施犯罪行為的,是會構成單位犯罪。但這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公司、企業等單位應該是合法成立的,否則,就不夠成單位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也就是說,要構成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等都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否則不能視為單位犯罪。因為犯罪分子非法設立的公司、企業等單位的目的,就是為了實施犯罪行為,這些公司、企業實質只是犯罪的一種手段而已。

況且,按照上述司法解釋,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都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更不要說為了犯罪而非法設立的公司、企業等單位了。

當然了,至於不合法成立的單位,實施犯罪行為後,最終是否會構成單位犯罪,仍是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規定來定的。

倘若您的情況比較複雜,或對犯罪單位不合法成立,是否構成單位犯罪等問題,仍有疑問的,可以找個刑事辯護律師詳細諮詢,由律師結合實際案件情況來仔細分析,盡最大可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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