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一分利算不算高利貸,如何防範風險?

潘靈聰

年息一分是10%的利率,月息一分是12%的利率。兩者都不算高利貸,甚至是民間融資的最優惠利率了。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如何防範風險

講一個所見所聞的故事吧。

我曾於2012年之後的幾年在鄉鎮政府工作。當時,好多同事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手中有點積蓄,存銀行、買理財收入低,買股票又不懂,大部分人把錢投到了水泥廠、礦場、沙場、房地產、農業公司。當時的市場行情一般是一年一分五左右的利息,就是15%。2015年之前經濟還算景氣,放出去的錢都能及時收到利息。若干放了20萬的話,一年也有3萬左右的收入,比鄉政府一年的工資還高,當時鄉政府的工資水平在兩三千元一個月。當時,同事們一見面,聊得最多的就是哪裡哪裡有機會可以房貸,利息有多高一類的話題。

2015年,縣裡的房地產開始不景氣,房價下跌還不好賣。房地產的衰退影響一批行業、磚廠、砂石廠、水泥廠、傢俱廠都開始走下坡路。那些放錢出去的人一開始每月定時會收到利息,之後就是一個季度一次,之後一個季度半年都收不到,到最後不在支付利息了,連本也收不回了。鄉里有個同事,在07年向銀行貸了20萬用於房貸。銀行的利息七八個點,每月要還一千五六。放貸的前幾年,每月可以收到兩三千的利息,算下來一個月通過貸款轉手就可以轉一兩千元,好不自在。14、15年開始,不再收到放款的利息了,自己每個月還得向銀行還利息,這一下把前幾千賺到的全部吐回去了,自己還得想辦法把銀行的本還嘍。

縣裡有個單位的幹部,上班不務正業,喜歡出去賺外快。幾年下來也賺了點錢,有了人脈,就和別的老闆合夥開房地產公司,他是大股東。由於銀行信用記錄不好,開始民間融資。聽縣金融局的朋友說,幾年下來,光民間融資就有好幾個億。房地產好的時候,威風的不得了,在縣裡可以橫著走,美女豪車時時相隨 。好景不長,2015年房地產不景氣,資金鍊斷裂,開始不還利息了,本金也拿不回了。檢察院立案調查起訴,法院審判時尚有3億左右的資金沒有償還,以非法集資罪定案。

把錢放給房地產的還好,可以以房子抵本金。放給水泥廠、磚廠、砂石廠的哭了,總不能用沙石磚頭抵錢。


遠離非法集資,建設和諧社會。


紅谷新視界

不算高利貸。

民間所說的“X分利”是以一元為計價單位,每月計算利息的方式。

所以1分利就是借1元錢每月支付1分錢的利息,也就是月利率1%,年利率12%。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熟人或親戚之間的借貸,最好有書面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



當然,這種借貸完全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如果沒有抵押品,風險無從防範,一旦違約,即使訴諸法院,也面臨執行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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