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不必然是,分情況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

要債人常說。

"父債子還"、"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這幾個傳統意義上的說法一直存在,但在現代法律中,這些脫口而出的詞並不能從字面意義上判斷對錯。由於社會越來越趨向於注重個體存在的意義以及將個體與家庭、集體獨立開來的情況,"父債子還"便逐漸區分出不同情況下的對錯。字面意義上的"父債子還"在何種情況下適用的問題,逐漸成為人們關心的話題。

父母還活著,子女是否負擔他們的債務?

說父母還活著,債務應當由父母自己承擔的說法一概是耍流氓。

依舊有兩種情況。

父母如果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他們自己的債務應當由他們自己承擔。在法律上,成年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是完全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受各自權利,各自承擔各自義務。否則,某些"遺落民間的私生子"豈不是很無辜,他們既沒有享受到父親的丁點照顧,還要承受"飛來橫債",於理於法無據啊。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某些以家庭財產來經營生產,他們所負擔的債務由整個家庭(包括父母子女)來承擔。當然,這也不算嚴格意義上的"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父母已經去世,子女是否負擔他們的債務?

父母在世時,親密的"叔叔阿姨"是家中常客。父母去世後,要債的"叔叔阿姨"又可能成為家中常客。

這時候,債務就和父母的遺產掛鉤了。

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子女就應該在父母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可以不必償還;如果作為子女的想獻孝心,自願償還也是可以的。如果子女選擇放棄遺產繼承,那麼當然的可以不用承擔去世父母的債務。如果非要"現實"的說,子女可以自己權衡是否繼承遺產,以判斷這份繼承是否"划算"。

同樣有一特殊情況,如果去世父母的繼承人裡有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人怎麼辦?在實際中通常認為,遺產繼承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父母債務亦不能影響該遺產。舉例說明:"父母死亡,十歲的小明和二十歲的小王各自繼承了15萬的遺產,父母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二十歲的小王拿出15萬的遺產償還債務,如果不夠償還,也不能要求十歲的小明拿遺產來償還,因為小明屬於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當然,這在司法實踐中有爭議或有待證據證明,但不影響該條款的人道主義精神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法官指引:

法律提醒:

繼承法律中,將某人子女確實繼承了某人的遺產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這對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增加了難度,因此建議債權人應積極的向某人子女主張權益,甚至保留相關證據。雖然,人剛去世就去要錢很不厚道,但債權人也應該採取較為溫和和恰當的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借鑑判例:

(2017)蘇民申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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