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暴力騷擾,南京執行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你怎麼看?

揚眼

我們回顧下案例:

在南京這對小夫妻結婚前已經磨合過3年,不是閃婚,婚前婚後都無暴力的前科,但是婚後因為買房的問題發生口角,惡魔的枷鎖被打破,開始毆打女方,從此家暴不斷,女方不堪其辱,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決定離婚後,因財產及子女撫養權問題,雙方矛盾仍然不斷,家庭暴力仍沒有禁止。

這個是案例的背景。注意:家庭暴力只有0和1的區別。

《反家庭暴力法》是2016年3年正式施行的。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在這個案例中,南京法院因對男方做出了罰款1000元的決定。法院這次判符合法律精神,男方基於子女探望問題,發生口角,對女方再次家庭暴力,主動非故意,沒有達到刑事故意傷害的程度,拘留15天也沒嚴重到這個程度。但是我個認主觀認為,男方應該算衝動的人,與其讓其罰款,不如讓其在派出所冷靜幾天。拘留幾天的效果可能會印象更為深刻。現在不都是講究三效合一嘛,我認為這樣社會效果更好。

從來首例都是值得宣傳的。南京首例,值得去宣傳,是法制的進步,讓更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們知道有維護自己的法律武器,讓家庭暴力的施害者知道有懲戒自己的措施。不過人身的強制措施的威懾力是大於財產刑的。

願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勇敢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你的懦弱妥協贏的只是萬丈深淵。


行粥

當事人駱某(女)和張某本是夫妻,因買房發生口角,張某打了駱某,駱某起訴離婚。離婚訴訟中,張某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爭議較大,離婚案審理中,雙方為探視孩子等事矛盾不斷。駱某被家暴四五次,有視頻記錄、報警記錄為證。雖然駱某躲出去租房住,但張某不斷用跟蹤器圍堵她,還用“呼死你”不分晝夜騷擾她,有截圖為證,駱某還曾經被張某堵在公司門口扯打。無奈之下,駱某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張某對她實施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接觸、威脅她及家屬,禁止張某進入她生活的小區和辦公區域。

法院審查認為駱某請求符合規定,併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張某對駱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張某騷擾駱某,駁回其它請求。有效期為六個月。

結果“保護令”期內張某再次施暴,法院審查認為,張某違反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決定對他進行1000元的罰款。張某認罰。駱某在人身安全保護令今年5月份有效期到期後,又向法院申請延期,法院依法裁定延長六個月。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本案,法院考慮到男方施暴初衷和本意不是惡意傷害女方身體,而是因探視孩子發生口角,情急而為之,雙方在車上互有扭打。結合當事人之間的具體矛盾和關係,男方的主觀惡性程度等案件情節,決定罰款,而不是拘留。

這是南京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案,一般來說,法院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後,被申請人都會對自己行為有約束,所以違反禁令的比較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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