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现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不是可以在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旁观者清zz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取保候审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就题主所提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1. 刑事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就由哪个阶段的机关负责。如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2.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时案件又由公安机关负责了。此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3.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要取得公安机关的认可,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但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同意;

  4. 作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作好两手准备,若申请未获公安机关批准后,也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

PS: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我一直强调这样一个观点,是否给予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待遇,公检法机关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要想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极难,但我们并不能因此放弃对自由的追求。


法门律匠

依我之见:‘’可以取保候审,但肯定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

为什么肯定是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应当追充刑事责任的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嫌的犯罪事实己经查清、证据也确实充分、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其犯罪事实不清,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关健证据仍然存疑(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客观证据缺乏、被害人之间陈述相互矛盾、嫌疑人供述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而这些关健证据,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的真实性丶客观性、关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起诉条件的,怎么办呢?

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以两次为限。而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其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威胁被害人改变陈述‘’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因此,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查时,因证据存在太多问题,为防止嫌疑人妨碍公安补充侦查是绝对不会同意对嫌疑人取保侯审的。那么,为什么只会在第二次退回侦查后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呢?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关健证据缺乏存疑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犯罪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既然公安机关经两次补查仍无法解决案件构成犯罪的证据问题,也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已无法定继续侦查和羁押事由。此时,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解决起诉证据问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才可能改变逮捕羁押的强制措施,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而释放嫌疑人。


唐先明75443043

法律有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6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三机关都是有权决定的,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取决于是否符合取保条件,而不论在什么阶段。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只要符合其中情形之一,办案机关就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且案子在“谁手里”,谁就有权决定办理。

虽然可以申请,但是否符合条件,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

比如本案,很明显检察机关已经对嫌疑人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实际执行了,既然退回补充侦查,一定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并且很大可能性嫌疑人是不认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嫌疑人涉嫌犯罪很轻,也不能对其取保候审,否则极有可能会出现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及干扰证人作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对患有严重疾病及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也要从严掌握,不能轻易取保,可以监视居住代替。


最后,注意一点,公安机关对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检察机关对其诉讼行为予以监督。

个人认识,如有不妥,欢迎留言。


Beyond1975

可以申请,但应该向检察院申请,再就是既然是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被批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都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题主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嫌疑人被批捕,并且案子已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认为案子有些证据还不完善,需要侦查机关继续侦查、调取相关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所以才会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既然是案子证据不是很完善,那么就涉及到取证问题,这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会有影响案件侦查的可能,所以你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请,估计被批准的可能性不大。


饼大遮不住爷的脸


江湖甚好

题主所述应该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是否可以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应该是不可以。

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还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申请取保候审,应该向公诉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题主所问应该是嫌疑人已经被批捕,要办理取保也需检察院批准。

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也不受理取保候审的申请。


郭广吉律师

主要看案件的性质,可能判处的刑期等。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又回到公安机关,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可能会驳回申请。案件还需侦查,调查取证工作量很大,对公安局来说,压力也很大,他们会担心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对取证不利。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是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都可变更,案情不复杂、可能判处的刑期不长,可能可以判处缓刑、管制的等都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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