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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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当事人描述不是确切,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参与人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专门机关,如公检法等;一类是诉讼参与人,而该类又可以根据是否与诉讼结果又直接关系来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想此处的当事人应该狭义理解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普法:二者区别在于以是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而诉讼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为检察院和自诉人,诉讼证明责任主体是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主体,而举证责任又是提出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自诉人相当于原告,应当举证不必多言。

而被告人需要自证清白吗?不需要,很简单,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就要承担自己有罪的后果的话,这是可怕的,古往今来多少人因欲加之罪而含冤入狱,因此国家在制定举证规则时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不得自证其罪”,也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那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是可以拿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呢?当然可以,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体现,是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只不过他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也不需要为自己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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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叶下避雨的青蛙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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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当事人我狭义的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在刑事案件中被刑事追诉的对象。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律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将负有败诉的风险等不利后果。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案件不同。因为民事案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之间的诉讼,举证能力相当,力量均衡,故谁主张就由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力量悬殊巨大,举证能力和机会不可同日而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相当的弱小,不足以与国家机器相抗衡,故针对这种取证能力及力量的差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不得要求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自证清白,检察院如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将承担败诉风险。



北京李国锋律师


不需要。

自证其罪,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是由公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的。


郭广吉律师


该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名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我来简要的回答一下该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在法律上应把他当作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及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中普通认同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部分合理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所蕴涵的价值理念,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有罪;二是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具体分析如下:

一、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

  1. 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更没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2. 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于控诉机关的指控有权保持沉默,对于控诉机关、审判机关提出的具体问题也有权拒绝回答;

  3. 疑罪从无。控诉机关履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的要求,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

  4. 司法独立。认定被告人有罪只能由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即法院依法作出,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干涉、影响司法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5. 程序法定。法院在依法审判被告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

  6. 权利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必须享有充足的权利保障,如律师帮助权、知晓控诉事实与罪名、与证人对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权利。

二、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1. 任何被怀疑有刑事犯罪之嫌之人,控诉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前必须具有合理依据,不得随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2. 审前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如严禁刑讯逼供等;

  3. 对于嫌疑人的人身与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比例性原则,应对嫌疑人造成最小侵害;如英美刑事诉讼中大量适用的保释制度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完全认可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统一定罪权原则,严格的说并不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并未承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关于我国为何不认可无罪推定原则,不再详述,有时间下次再谈。

当事人无需自证清白,但有权利自证清白

回到该题,答案就很明白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但为了更好的摆脱刑事追诉的困扰,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则是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不行使。

当然,在部分罪名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案件中的部分事实也是需要承担部分的举证义务的,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当事人需要说明财产的性质与来源,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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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门律匠


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因为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那么推定当事人是无罪的。

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毕竟有差距。换个角度来说,虽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务中,往往忽视或是没有对证明标准提出如此严谨的要求,逐渐演变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

所以刑事诉讼逐渐演变为控方说当事人有罪、辩方说当事人无罪、罪轻这么一个逻辑。虽然刑事辩护仍然是以控方的指控事实、逻辑、证据为靶子,但仅仅”防守“对于部分案件来说,仍是不够的,对于确实存在无罪理据、有无罪证据的案件,辩方必须要"主动出击\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犯罪的职责是公诉机关,实际上是由检察官一人或多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指控被告人涉嫌何种罪名、有什么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否形成锁链。

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刑事诉讼规则,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的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则将被认定为坦白或自首。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获得刑事辩护律师帮助非常重要。犯罪的主观故意及供述往往影响案件的最终量刑。


刑辩律师在你身边


刑事案件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检察院提起公诉为界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侦查机关、检察院有义务证明有罪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就必须撤销案件或判决无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提供自己不在场或无犯罪可能的证据,还是对自己更有帮助的,更能让法院检察院信服的。


周而复始问循环人生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要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才能脱罪之外,其他的案件都不要求自证清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证明你有罪的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而在他们证明你有罪之前,并将会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否则他们就不会对你提起公诉。

在法院公开审理时,你虽然有答辩的权利,可以对证据链提出质疑,但是并不会影响证据链本来的作用,法院会根据证据的情况来对你做出宣判。

而你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并不必然导致自己被定罪(如零口供案件)。


赖丐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当事人要自证清白。

我以简单的入室盗窃案为例吧!入室盗窃案现在在我国是刑事案件,不论被盗价值的。

如果甲租住的出租屋内被盗电脑,嫌疑人可能是他自己,同住的室友,或者他人,因为不排除监守自盗,诬陷他人,存在公司岗位恶性竞争的可能,使用非法手段。

这种情况在娱乐圈演绎的最激烈。

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采取指纹等措施也是排除当事人作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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