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看哈空间好

最近刚刚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是陕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负责辩护的被告人用铁棍打击被害人的头部致死,当时被害人站在路中拦截我的委托人不让走。就是这样的情节。在我多次找被害人的律师沟通后,我委托人的家属给了被害人父亲13万元,并达成了谅解。庭审中,我提出了案件事实不清、希望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最终我的委托人获刑13年(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我的委托人的家属的第一句话是,“太重了。”

在我的委托人打电话告诉他的家属他要上诉后,他的家属跟我说的第一句话是,“都这么轻了,还上什么诉。”

各位,这是原话。

那各位看,我在这个案子中到底算不算起到了作用?


说起这个话题,其实我觉得有很多话要说。对于刑事案件很多当事人的家属不能清晰的认识案件本身,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往往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或者要求律师去做。刚刚接待的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的父母,这对父母年龄都七十多岁。他们的儿子和女儿被西部某省会城市辖下某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个14年有期徒刑(儿子)、一个7年有期徒刑(女儿)。在找到我时,这个案子兰州中院已经立案20多天,我给他们分析了案情,他们一直以为他们的女儿是受害者,当对方给他们260万之,让他的女儿购房、做生意后,他们还想要钱,而且他的儿子向对方发了很多的短信,辱骂、威胁。最后对方报警抓了他们的儿子、女儿,并最终处以有期徒刑。

这对父母来找我时,手里拿着当地办理这个案子的公安部门到被害人任董事长的公司报销汽油的条子,足有十来张,大约百十来万。问我这个有用吗:我说有用。

我问你们一审没有委托律师吗?他们说委托了一个,给了3000元,一审庭开不到一半,他的儿子就解除委托,律师就当庭离开,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开完了庭。

我当时就狠狠说了他们两位,我说的是,你觉得你儿子的事情就值这个钱吗,这个事情、这个价格,你也敢找。你的儿子、女儿都在监狱里,那260万,你们自己花吗?

这样说可能有些过分,但他们自己没有算清账,伤害到的还是自己。

他们还给我看他们自己写的辩护材料,十来页。还要给二审法院邮寄过去。

他们回去后的第三天,给我打电话,说要委托我辩护,他们准备好材料就来找我。五天后,周二,老太太给我短信说:我们本想委托你的,昨日下午传来消息中院维持原判!我们很麻烦,请教你下步该怎么办?这个短信还在我的手机里,有些字还是繁体字我打不了,这是原话,我抄下来的。

写了这么多,不是说人家委托我去辩护就能怎么样,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明显一次次丧失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这么有力的证据还拿在手里不知怎么用!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大致体现在: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对委托人有利的情形,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可以传递亲情。


我执业二十余年了,遇到的刑事案件千奇百怪,很多情节是小说家都写不出来的。其实,有时候我是感觉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存在着误解。


误解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不是万能的,不能将死的辩成活的。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是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不能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那是不现实的。

误解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少。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只迷信关系。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也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

误解三:以结果论英雄

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可以理解。在他们看来,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的,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再者,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

误解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误解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有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不能阅卷就是律师没本事,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错误认识,才有可能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郭广吉律师

我说两个案例吧,再评价我是否对得起我的律师费,是不是浪费钱。

先说一个盗窃转职务侵占并成功无罪的案子

某年,我参与办理一个盗窃案,当事人是广州本地的拆迁户,其实家境尚可不愁吃喝那种。在某民营电子工厂找了个闲职(珠三角常见那种),当仓库管理员。可他有段时间,和同事一起,偷拿了工厂报废仓库的物品出去卖,这些报废物品本来是要统一回收处理变现交公司的,但他拿了几十件出来,居然卖了十几万。
工厂老板很快就报警了,说被盗十几万,他们当然很快被公安抓了,当事人家属找到我们时,他已经被刑拘了十五天,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对他这个数额,当时办案民警说涉案数额巨大,十几万,最坏的结果就构成广东省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万以上)了,量刑最高十年。这个后果很严重,而且计算方法不合理,不能根据被盗物品的出售价值计算。
作为辩护人,我的第一反应是啥,罪名错了!应该是职务侵占。但是,国内这种私营企业自己员工侵占自己公司财产的案件,很多情况定性比较模糊,稍不注意就比较容易被定成盗窃,毕竟盗窃立案标准低,处罚重,且最容易证明。第二反应是警方的数额计算方法有误,不能仅仅案市场价和收益计算犯罪数额。而如果从这两个方向挖掘,有可能无罪!
所以,当务之急,会见当事人本人,弄清楚他们工厂的基本情况,他个人工作的具体职责,相关路径,一切都是为了证实我心里的那个猜测,他是职务侵占,不是盗窃。
当然,公安也不是吃素的,即便罪名不是盗窃,职务侵占十几万也够当事人吃一壶了(立案标准是6万),最高可以判五年。这个肯定是公安备用罪名。
当然,我的整体计划是,先变罪名,改盗窃为职务侵占,再变数额,把犯罪数额降低到立案标准之下,无罪。
首先,通过与当事人会见,才得知,当事人把废品卖出十几万的高价的原因,是因为他对废品进行了改装然后变废为宝卖出,所以卖出后的产品已经不是废品,他们并不是这些废品的真实价值。这个要点当时警察并未提到,于是我写成书面意见,充分阐述当事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并找了广州市各区法院仓库管理员、安保员监守自盗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的案例十三个,还找出刑事审判参考的权威案例作论据。并且充分说明该当事人是利用的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因此是标准的职务侵占。
其次,关键点来了,这如果是职务侵占,但是因为侵占的数额是报废品,这些报废品能够出售是因为有个当事人自己加工、变废为宝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工厂的损失,因此,犯罪数额应该以报废品本身的市场价值为准,而不应该以报废品被当事人改装后的价值为准。这个工厂一直以来就有标准的报废品处理流程,相关报废品明码标价,我一算,4600多,正好过了盗窃罪广州市的标准(三千元),但远远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6万元的立案标准,所以,必须先辩罪名,再辩数额。无罪!
把这些意见写成书面的后,提交给办案警官,邮寄给审查批捕的检察院,和办案警官几番曲折终于见了面,阐述了意见,当时还比较激烈,唇枪舌战半个多小时。
最后结果,检察院不批捕,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一年销案,当事人无罪。
后来,当事人家属又额外送了一大袋他们自己种的火龙果给我,还挺甜。
你说我对得起我的律师费么。

你说我对得起我的律师费么。

再说个正在办的网络集资诈骗案吧。

1.我们介入这个案件时,已经是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请了律师,当时那个律师拍着胸脯说可以在逮捕前取保,然后就会见了一次,问了几个问题,交了份几百字的法律意见书给公安局,说该当事人已经认罪,是初犯偶犯,请求放人取保,其实这种取保申请就是抄的模板,根本没有对案件的分析,结果当然是没啥卵用,检察院批捕当事人后,当事人家属就找到了我们。

我们介入时,当事人才撤掉了前面律师的委托。

当事人是某个公司的程序员(其实不是,我为了隐匿身份,胡说的一个职位),他们公司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集团,老总等几个高管、员工都被抓了,案值过千万。

他被经侦认定是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但是通过阅卷和会见,我们发现当事人应该是无罪的,关键是,当事人他自己也觉得自己很冤,并没有认罪。

2.这类案件中,集资诈骗案件多数是以集团、公司为平台进行相关活动,既然是公司,就会有各种人员。从主要决策人老板、参与决策的高管、相关员工,还有毫无关联,只是做一份普通职能工作的普通财务、技术人员。如果是为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辩护,辩护人往往会从专业角度为其作客观行为性质之辩和证据不足之辩,进而从客观行为推导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或故意犯罪,进而达到无罪或罪轻之效果。

3.但如果其仅仅是一个履行份内职责的员工,则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或嫌疑人正在利用其实施犯罪,如果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所在的团队、公司在开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则其极有可能被检方起诉;如果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所在团队在开展犯罪活动,其仅仅是履行普通的财务、技术开发、供应商支持等工作,则由于此类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本身就和集资相去甚远,此时作客观行为之辩看似很有力,实则牛头不对马嘴,为其做主观目的之辩则可能掐住了当事人所涉问题之关键。

4.因此,此类为普通员工的辩护工作,重点就在该普通员工的主观心态是否明知。这也是我们重点的辩护策略。

5.我们介入案件是已经是审查起诉阶段,所以当时我们的辩护目标就是,争取检方对我的当事人不起诉,如果不得已起诉,那就法庭继续亮剑。

6.而主观心态方面的证据,最主要、直接的,就是当事人的口供。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极其重要的证据。

而我当事人的口供最有价值的一句的:“我没犯罪。“

7.由于当时是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保证了我们充分的阅卷权利,当事人总共被讯问了十三次,前三次讯问都不认罪,即供述:“我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我仅仅是履行职责”。此三次供述稳定而明确,明显有利于当事人。

8.但是,在公安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却清清楚楚的说,当事人某某对自己参与帮助集资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为何?当事人明明不认罪的啊,原来当事人在第四次笔录中说:

“(警方问:你是否犯罪?)答:我犯罪了。(警方问:那你之前几次为什么说你不认罪?)答:我之前不知道我在犯罪。但在这几天侦查机关的教育和讲解之后,我才知道我的行为在犯罪。”

看到这里时,我当时高兴的几乎站起来,小伙子你救了你自己啊!心里也谢谢警察幸亏问了他你为什么之前不承认的原因。

因为这段口供说明当事人在行为当时没有犯罪认识和意愿,并没有参与集资诈骗的直接故意,而是在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侦查人员的讲解,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

他所谓的认罪,是事后对自己行为的猜测性评价,而不是对涉案当时主观心态的客观描述!哈哈,我当时就觉得,小伙子你可真聪明,救了自己!

9.更可喜的是,在最后一次口供中:”警察问,你是否愿意退赃?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这是为什么?我当时带着这个问题去会见了当事人,他的答案在我意料之中,他一直认为自己是正常工作,赚取合法的工资,根本不是赃款,无赃可退。

10.由此,我们当时坚定的向公诉科的检察官反应此问题,提出我们当事人是一名普通员工,其性质和一名普通的保洁员基本无异,而且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更没有所谓的认罪,他无罪可认,书面意见洋洋洒洒快一万字,我们的辩护意见和此前律师的意见完全不是一个路子,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说他们会好好考虑此情况,同时我还提交了重新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等书面材料。

11.在和检察官我们的意见时,检察官的态度前后很明显有了改观,刚刚开始他也说你看啊,当事人都认罪了,事情很明显了,所以我们才会批准逮捕他,看你咋说。但是后来阐明我们的无罪观点后,他表示这个问题他们要重新好好研究,相关的书面意见他们会重新审查,检察官也表露出这个案子涉案人员多,案卷也多,对于这种从犯,他们主要看是否认罪的证据,其实如果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就能提出此意见,我的当事人可能根本不会被批捕,但事情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13.这个案子还在进行中,但我相信,即便我们狙击起诉不成功,即便上了法庭,我们也会坚定我们的基础辩护意见,连我的当事人自己都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我更加要为其争取合法的权益。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我的工作是否配得上我的收费,这两个案件,我们团队的收费都较高,但我还真的问心无愧。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想想前段时间非常火的王宝强、马蓉的离婚案,王宝强靠一位精通刑事案件的律师翻盘,此律师的诉讼策略是“以刑攻民”(将民事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打官司)。

所以,请律师,请好的律师,不仅仅对刑事案件有用,民事案件也是有用的。

至于此问题中提出的请律师是否浪费钱?

耗子君认为这问题完全是对律师的一种侮辱。法律服务是一项高精尖的技术活,律师提供服务难道不应该收钱吗?天下有免费的午餐吗?

至于律师专业、经验和尽责哪个重要?

耗子君认为上述三个方面都非常重要。律师的专业是基础,经验是基础上的升华,尽责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表现。若律师专业能力不行,那么诉讼技巧就会很差,即使有一定的诉案经验,也是建立在不牢固的基础上的;若律师不尽责,那专业和经验再好也没用,不尽责意味者不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还有可能出现吃里扒外的情形...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只能或必须有律师辩护。

一是在侦察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是被告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所以,有时就算不想请律师,法院也会指定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

相关法条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综上,在诉讼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律师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律师是万万不能的。


苹果耗子

1.对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筒单的案件,请律师确实价值不大。

2.如果案件有争议,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或者可能存在非法取证之类,请律师就有一定必要了。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由你之前是多么的权倾朝野,是多么的富可敌国,一旦成为″阶下囚″,在司法机关面前都是一个不折不扣、如假包换的弱者。 律师天生就是私权利的代表,是民众的权利的坚实维护者。

以下就说一个我们团队办理的一个毒品案件,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读者自行评判。

这是2017年的事情。

当事人被控将30公斤冰毒藏匿在音箱里,通过物流公司走私、运输到境外。

我们团队拿到卷宗材料后,大伙都说,数量这么大,证据这么充分,还是个积极实施者,这个人绝对是翘瓣子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这个案件中,物流公司是她联系的,快递毒品的物流单据是她写的,支付给快递的费用是她名下的银行卡号转帐的。

要命的是,物流单据上写的是假名,这不是做贼心虚吗?

还有更要命的是,那就是公安机关在这30公斤的冰毒的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这不是摆明她接触过毒品吗?

这简直就是证据确凿啊,不,简直是铁证如山啊!

在目前严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走私、运输冰毒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今她走私、运输的冰毒却达30公斤之多,简直可以枪毙她十次了。

没有任何律师愿意看到当事人在自己手上丧失生命的。

为了能够救她一命,我们团队一遍又一遍的翻着卷宗,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敢放过,一次又一次的去跑看守所、与她核对证据,哪怕是一些芝麻绿豆的细节。

为什么这样呢?

害怕啊!

要是有什么应该发现的疑点或问题,由于我们的原因,最终没有发现,这个人就被做掉了啊!

后来,我们团队终于发现了一个模模糊糊的细节问题,其实当时内心挺虚的,但还是要向检察官反映反映,涮一下存在感:

那就是通过将案件的现场勘验笔录与DNA检测报告进行对比,发现毒品的外包装有六层之多,虽然DNA检测报告认定在毒品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但好像没有明确究竟是那一层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啊。

如果不是在最底层检测出她的指纹,那她就未必接触过毒品啊。

如果她未必接触过毒品,就未必知道邮寄的音箱里面藏匿有毒品啊。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将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啊。

为了引起检察官的重视,我们团队还与检察官通电话,说

这是一个死刑案件啊,应该按照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去认定事实,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疑点。 这个案件不是还有两个人没有抓到吗?,如果某天这两个人被抓到了,一致声称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可是那时候她已经被枪毙了,那该如何是好?

检察官也许觉得我们说的有点道理,竞然亲自找到这起DNA检测的司法鉴定员核实去了。

神奇了。

竞然是在毒品的第二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而不是最内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

既然不是在最内层的外包装袋上检测出指纹,那她或许没有接触过毒品呢?

如果她没接触过毒品,那她或者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呢?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

最后,检察官决定对她作出不起诉处理,她在地府逛了一圈,又回到人间。


王如僧律师

大家好,我是饼大遮不住爷的脸。

明确一点:

请律师的目的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请律师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让最后的定罪量刑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结合我自身工作经验,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分析

你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涉嫌什么罪,有些刑事案件性质比较严重,可能面临的量刑会比较重,必须故意杀人案;有些刑事案件性质比较轻,比如盗窃两三千元。

我的建议是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请律师,而且要请一些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像故意杀人这种案子,里面的疑点比较多,涉及的发案原因、是否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对最后的定罪量刑会影响很大,有一个好的律师来给你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对一些事实证据把关是很有益处的,直接会影响到你最后的量刑。而一些案件性质比较轻的案子,如果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很扎实,建议还是老老实实接受法律的审判吧,别浪费律师费了。

2、从刑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来分析

有些刑事案子很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时候就没有必要再请律师了。而有些案子因为事实比较复杂,牵扯的人和事比较多,有些时候你不敢相信办案人员,这时候可以请一个律师,将一些情况跟律师做个沟通,这样对自己的定罪量刑还是很有帮助的。

3、职务犯罪案件最好请律师

为什么要单独点出这一点。职务犯罪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贪官,这种案子之所请律师的理由不仅仅是为了最后的定罪量刑,更更重要的是请了律师可以在公诉阶段、审判阶段能够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职务犯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更多的是沟通,与外界的沟通,他们关心家里的情况更重于关心自己。所以请一个律师,不需要多么专业性,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会见到嫌疑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一些沟通工作。


最后,一句忠告:刑事案子,看一个律师是否牛逼,不在于他在庭审中把公诉人辩的哑口无言,而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更大限度的减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切记!不要本末倒置,时刻记得你请律师的目的是什么!


饼大遮不住爷的脸

对这个问题,那些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最有发言权。就我个人浅见:1,有的疑难、复杂、罪名多的,案件本身只有通过律师的邦助调查取证才能收集到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证据,而这些人证据对你涉案当案人尤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就只有通过律师依法提取或询问,这些收集到的证据一方交给侦检方为你洗清罪名或撒案不起诉都是大有邦助的。如果案件到了法庭上,检控方指控你犯罪并出示大量证据证明你犯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分析你犯罪,提出量刑建议要从重处罚你,怎么办?要靠你律师也当庭出庭证明你无罪罪轻免刑罚的证据,对对方证据只有你的律师凭借他的丰富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来辣识证据的合法丶客观性丶关连性,只有你的律师驳斥对方的指控并从法律常用分析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道理,只有你的律师针对量刑建议指出你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也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一审宣判,只有你的律师从案情和法

律规定上邦你分析是否上诉的利弊。

2,另一种是不需请律师的。现实生活中也有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纠纷的事实很请楚,证据也很充分,法律关注十分简单,证据无需专门收集、庭上法律道理自己也讲得清楚。开庭前找点专业法律书籍学一学,提前要在庭上叙述的、出示的、自己行为法律上如何规定的理一理,写一写,也是可以的。


唐先明75443043


1,当事人中,有认为请律师没用的人。他们的理由可概括为:(1)司法机关不会听律师的。(2)律师不敢辩护。(3)律师专业能力不足。(4)律师不尽责。等等。之所以如此,这是基于他们自身的经历和听闻的信息。


2,在律师当中,也有认为律师辩护没有用的。这可能是因为自己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原因。

3,我的观点,刑事案件应当有律师担当辩护人。首先应当对律师辩护的作用作出定义。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尽力解决这些问题,使案件事实的真相被揭露,让法律对事实的定性更妥当,以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合乎法律,不使无罪的人入罪,不使罪轻的人重判。


4,据我的经验,其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存在问题,区别在于问题的大小而已。比如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法。特别是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其中复制和粘贴情况比较普遍。更为重要的是,法律问题也不在少数。比如罪与非罪的把,往往只看刑法分则的规定,却不管刑法总则的规定。


5,律师辩护的作用,需要律师通过办案去体现。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大环境下,律师辩护的作用,应当能够得到较好的发挥。

(图片源于网络,特此说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首先,什么叫“有用”?

一定是无罪才是有用吗?这里可以告诉你,在中国,无罪判决是低于1%的。中国最著名的刑辩律师钱列阳曾说过,在中国是很难产生无罪判决的,因为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而这国家赔偿还不只是钱的问题,还涉及对人的责任的追究。因此,以无罪判决为目的,可能会有很大落差,除非你内心十分坚定的确信。

与预期的判决基本一致就“没用”了吗?我介绍过近10宗刑事案件给律师朋友办理,坦白说,最终的结果和律师分析的大致一致,只有极个别案件或超出当事人预期的(一个盗窃前女友的名贵手表的案子)。但总体而言,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还是比较满意的。

其次,哪些案件更需要聘请律师?

第一,当然是存在疑问的案件。包括对性质、证据、程序的疑问。第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第三,团伙犯罪、共同犯罪形态的,让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辨明嫌疑人在犯罪过程的中作用和地位,对其量刑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国家和部分省份都在推行刑事案件全覆盖,将来犯罪嫌疑人将会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


行政法思述

肯定有用,之前回答过,再重复如下:

一、被采取强制后,及时会见,取得家属和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联系。细说下来,很多案件,嫌疑人被抓了,家属完全不知情,包括涉案罪名,大概案情,事情发展态势。委托律师后,通过会见和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可以对涉案情况初步了解。同时,通话律师的会见,嫌疑人吃颗定心丸,至少知道家属没有放弃他,也可以给家属安排一些后续事宜,包括生意交接、生活事务处理。

二、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介入后,可以就本案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有个初步认知。

三、制定辩护策略。辩护不仅仅是律师的事,也不是只到庭审阶段才会进行辩护。辩护,需要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予以配合,如正办理的抢劫案,因赌债而起,在公众场合对受害人使用轻微暴力,事后受害人花钱认识一下朋友。在侦查阶段,公安侦查思路就是按照传统抢劫侦查,讯问时,没有完整全面讯问,对这类案件,指导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补充完整的供述很关键。


四、告知权利。通俗说,对于嫌疑人策略性的坦白,有的嫌疑人,本身不止一次两次案件。辩护律师能做的很多,即便是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就不一一赘述。


成都李律师

律师就是摆设,作用就是中间介绍人,给法官牵线搭桥的,有案子你请律师他给你跟法官牵线沟通送多少钱。就说我的案子当时家里人找了关系法院已经答应家里人交罚款,退赃,判缓刑就释放回家了,可我关在看守所不知道外面的这事,认为没人管我的事,住监狱是肯定的了。在法庭上我根本不认罪不是我做的,这下坏了,没有认罪态度就不能判缓刑,可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最后家里想了个办法请律师接见我,只有律师能到看守所接触犯人,让律师把事情给我说清楚,让我在法庭上认个罪,就放我回家了,你可知道就让律师去看守所见我一面,说家里人事都办了你认个罪在法庭上,就这么简单的几句话,给人家律师出了一万块钱,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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