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在紐約立下的遺囑,願將自己的藏書捐贈北大

紐約州紐約市第十七區雷辛頓大道420號

諾林傑、李格曼、班尼塔與查尼律師事務所

第一條 我指定我所負合法債務與葬儀費用全部須支付,我並請求而非指定我的遺體予以火葬,而骨灰的處理則聽由我的諸位執行人依認為適當的方法處理。

胡適在紐約立下的遺囑,願將自己的藏書捐贈北大

晚年胡適

第二條 確信中國北平北京大學有恢復學術自/由的一天,我將我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不得已離開北平時所留下的請該大學圖書館保管的一百零二箱內全部我的書籍和文件交付並遺贈給該大學。

第三條 對中央研究院,現在臺北南港,我交付Albert D. Smith先生所畫的我的畫像。

第五條 我把我的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無論存在於何處,所有其他部分,餘剩部分,遺留部分,交付並遺贈給我的妻子江冬秀,如果她在我死後尚存,但她去世在我之前,則給我的兒子胡祖望與胡思杜平分享有,而如兩兒子之中任何一人先我而去而有子息,他的份額即歸這子息;但如任何一兒先我而去世,而無子息,他的份額即歸我的另一兒,而如他那時已去世,即歸他的子息。

胡適在紐約立下的遺囑,願將自己的藏書捐贈北大

胡適與江冬秀

第七條 我指明我的財產或其中任何部分或本件所規定的遺產之際成水火相類之稅應由我留存的財產中撥充支付,但僅限支付美國或其所屬地區所徵的。

我在一九五七年六月/四日在證人之前簽字蓋章。

胡適在紐約立下的遺囑,願將自己的藏書捐贈北大

胡適祖孫三代

上述文件,由立遺囑人胡適,當著證明人我們三人面前(我們全體同時到場),在尾上簽字蓋章,他並在簽字時,當著我們全體及各位面前承認上說的簽字,並宣告及公告本件作為他的最後遺囑及遺產處分書,並請求我們簽字於該項文件之後,因此我們,應上述立遺囑人的請求並在他面前及我們彼此面前,在上寫的年月日,在文件上簽字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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