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注意了!18條實務稅收新政,條條與你有關!

1

不超過500萬元

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標準提高至工資薪金總額8%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3

公益性捐贈支出超標準部分

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

4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和享受優惠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以備稅務機關後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同時更新《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內容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5

取消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公告》發佈後,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6

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

減半徵收印花稅和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7

17%和11%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8

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1號)

9

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第4a欄、第4b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項目”“10%稅率的項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10

明確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稅率調整開票等若干增值稅問題

針對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標準後而涉及的徵管操作問題,總局發佈相關公告予以明確。具體內容如下:

1、明確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2、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

3、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4、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

5、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

6、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

7、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8、一般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的,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11

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進行

表表比對、票表比對、表稅比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質量,優化納稅服務,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申報比對規則:表表比對,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信息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稅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比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9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髮〔2017〕124號)

12

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13

油票發票開具新要求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銷售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為成品油發票。

(二)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分別使用相應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納稅人應按照以下規則開具成品油發票: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成品油消費稅實行從量計徵,為便於計算成品油發票上載明的成品油數量對應的消費稅稅額,成品油發票的“數量”欄統一為“噸”或“升”,以其他計量單位銷售的成品油開具發票時,應按規定的換算率換算為“噸”或“升”。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批發和加油站等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的某一類別油品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同一類別油品總量。

從4月份申報期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佈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14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

15

國家稅務總局為

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

進一步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稅務總局制發相關公告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具體如下:

1、取消出口退(免)稅預申報;

2、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3、取消報送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4、取消報送《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5、取消報送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憑證及資料。

同時簡化了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具體如下:

1、簡化了《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簡化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流程及報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16

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

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

變更為A、B、M、C、D五級。

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將新設立企業、全年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以及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的企業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範圍,為其增添信用資產。同時,明確了上述企業納稅信用的評價時限。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 M級納稅信用適用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

17

過路過橋費抵扣新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徵稅電子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徵稅電子發票)。

不徵稅通行費電子發票不能進行抵扣,徵稅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方式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2)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和《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

18

5月起啟用2018年版職業資格證書

日前,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自5月起啟用2018年版證書。2018年版證書沿用2015年版證書的顏色、基本樣式和防偽技術指標,對證書內頁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2015年版證書從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規定核發的證書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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