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養與特困散養有什麼區別?

平平淡淡50845236


看到這個問題,我還真是醉了。特困供養就是特困供養,再加個“散養”,另一個該怎麼措詞呢?因本人在民政部門工作,題主的問題是工作範圍內的事,由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特困人員供養的範圍和具體內容

所謂的特困人員,其實就是我們原來耳熟能詳的五保戶,現在使用這個專有名詞,顯得更文明、更規範、更尊重人格而已。

特困人員有三個特徵: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概括一下,簡稱“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人管護。符合這三條件的特定群體也包括三類人,分別是: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極少數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很明顯,他們是整個社會中情況最特殊、也最困難的人,理應得到社會最大程度的照顧和幫助。照顧好他們的生活,既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社會走向文明進步的標誌。

按政策規定,國家給予特困人員的保障待遇叫特困人員供養。其具體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證吃飯、穿衣;疾病治療,保證有病能治;住房救助,保證有基本居住條件;教育救助(針對未成年人);照料服務殯葬服務(即去世安葬)共六大項。目前執行的社會救助政策體系中,給予特困人員的供養標準是最高的,比一類低保戶要高出大概30%左右。

二、特困人員供養方式又是怎麼劃分的呢?

聽起來似乎高大上,說白了就很簡單。供養方式有兩種:一種叫做集中保養,即把特困人員集中到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這類機構中,統一照看生活的供養方式。另一種叫

分散供養,即特困人員在自己家中生活,但提供供養金等條件的供養方式。唯一的區別就是去不去養老機構而已。目前,特困人員供養方式以分散供養為主,集中供養方式為輔。

應該指出的是:特困人員供養在政策上要求實現城市、農村統一標準,但好多地方因各種原因尚未完成。

最後,重申兩句話:把特困人員供養簡稱特困供養是可以的;但千萬別用“特困散養”這個說法,沒有這一說法,對人用“散養”這個詞,太不尊重人了,叫人聽了心裡感覺怪怪的。


水波不興3291


筆者在鄉鎮從事過民政工作,特困人員救助是工作內容之一。願借這一問題宣傳一下相關的民政惠民政策。

一、首先,科普一下特困救助供養的對象及申請審批程序。

(1)特困救助供養對象。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就是應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2)申請審批程序。有當事人書面申請(也可是村委會或他人代為申請)、鎮街調查審核、區縣民政部門審批三個主要的程序。

二、特困供養有兩種形式,特困散養是其中的一種。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即大家口頭上說的特困供養),有集中供養、分散供養兩種形式,從這裡可以看出:特困散養是特困供養兩種形式中的一種。

(1)特困集中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並由供養服務機構與入住特困人員簽訂供養服務協議。鄉鎮的供養服務機構主要是敬老院和五保家園。

(2)特困分散供養:是鼓勵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進行分散供養,這就是大家口頭說的特困散養。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鎮街委託其親友、村委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並簽訂供養服務協議,落實服務責任和幫扶措施。農村少的散居五保人員就是這種特困散養。

總之,特困人員救助是以解決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範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一項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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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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