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養、不牽的狗咬死人,狗主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懲處,還是應以過失罪懲處?爲什麼?

波茨開羅


你自己描述的什麼自己不知道嗎,你說是就是唄(눈_눈)如果還有討論的餘地你描述又是什麼意思?

從古雅典時期開始,因為一些衝突導致的互相報復已經開始通過賠償解決。差不多就是沒錢賠揍一頓或拿命償。

再說說你的描述,能活活咬死人的狗屬烈性犬了吧?例如比特犬。比特犬似乎跟約翰有仇,因為在美國,比特犬咬死一隻動物(比如貓)都必須處以安樂死。

我從百度搜索了一下,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確實發生過狗咬死人的案例。不同的是並沒有狗掙脫鐵鏈的情節,而且受害人不只一個。鬥牛犬也是美國政府規為烈性犬的犬種之一,傑克遜在明知自己的犬很危險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所以被指控謀殺。紅圈內的內容就是原因。

去年,國內也發生了一起狗咬傷致人死亡的案例。6歲的男孩亮亮被狗傷後因狂犬病死亡,後來狗主、醫院與物業共賠償78萬餘元。至於咬人的狗麼……攜帶狂犬病的動物一般活不過一個月。

兩起狗咬人致死的事件,為什麼處理結果不同呢?原因就在於一個是咬傷過人的六條烈性犬活活把人咬死,而狗主在知道他的狗有極大危險的情況下沒有任何防護舉措。

另一個,奪走亮亮生命的終歸還是狂犬病,狂犬病會攻擊宿主的神經,所以那狗說不定之前很溫順,狗主如果知道他的狗帶有狂犬病的話,一定會弄死他的狗吧。

狂犬病毒在初期有很高的治癒率,接近100%,所以醫院也有很大責任,至於是疫苗問題還是別的什麼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這該不會是你提的問題吧? )





兔兔的大國夢


犯罪過失是犯罪故意的對稱。犯罪過失我國一般可分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疏忽大意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最終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的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己經預見自已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自己自信能避免(實際沒有避免)而最終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狗是我國六畜之一,是六畜中最具攻擊性的動物,能咬人,咬死人,狗致死人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咬死人,另一種是通過抓咬傳狂犬病而致人死,這些危害不論養狗者還是不養者都是明白、知道的、可預見的,因此散養、不牽、流浪狗直接咬死人或抓咬後傳狂犬病致死人,狗主人不存在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問題而是明知故犯……所以狗的主人應按故意殺人罪懲處,而不能按過失罪判處,因此狗主人應該按一命抵一命,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抓咬後傳狂犬病而亡可考慮判無期徒刑,同時負致死人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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