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偷偷拿7塊多的桔子 老闆要罰100塊錢 律師來了:小偷小摸,可以私了嗎?

都市快報

來大姐打進快報85100000熱線講了一件事:

在一個老小區弄堂裡有一家水果蔬菜店,賣蔬菜、水果和肉類。

早上9點多,一個大媽,夾著米色布袋,手裡拿著鹹鴨蛋和鹹菜。從店裡走出店外沒到5米,被一個穿黑皮夾克的中年男攔住:“你偷了四個橘子。”

大媽說:“我沒偷!”

男人說:“那你四個橘子哪裡來的?”

“我買來的。”

“在哪裡買來的?多少錢一斤?”

“橋那邊,12塊5一斤。”

“總共多少錢?”

大媽答不上來了。

4個橘子店員稱了稱,7塊多。

“罰100,不給報警。”

大媽慌了,拿出了一張紅通通的100元紙鈔,臉也紅撲撲的。

來大姐說,大媽可能又有點肉痛,又提出罰50塊算了。男人不肯。

“我下毛不來這裡買菜了。我是想去付錢的,但老闆把我捉牢了。”大媽坐在地上大哭起來。

來大姐說,當時聽到圍觀的很多大伯大媽議論。

“有啥權利罰款?” “素質太差了,這麼一點東西都要偷。”

“報警吧,介滴滷兒的,把子女的臉都丟光了。”

“算了,教育一下就好了。隔壁鄰居……”

記者核實報道:下午1點左右,我來到這家店,顧客不多,一個女人坐在外面收錢, 一個20多歲女孩在店裡吃飯。店面外放著幾框橘子,一個泡沫板上歪七扭八寫著“特甜甜,10元3斤。”

吃飯的姑娘小張告訴我,大媽偷得就是“特甜甜”的橘子。

“早上9點多吧,人很多。橘子放在靠近人行道這裡,我坐在最左邊,旁邊有個小落地窗。看到這個大媽把兩個橘子放進布袋裡,兩個橘子放進塑料袋。手上拿著,她看不到我,我卻能看得到她。”小張說,當時她看到了,先當做沒事。

小張說,隨後大媽走進店裡,和自己對了一眼,可能心虛,眼神裡帶些惶恐。又走到裡面,把塑料袋放進布袋裡。過了沒一會,沒結賬就出去了。後來的一幕就像來大姐說的。小張說,大媽一直哭、鬧。後來鄰居來了,說大媽可能精神有點問題,還是把錢還給她吧。後來店員把錢給了大媽。

律師點評——小偷小摸,可以私了嗎?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朋禮松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財產犯罪、暴力傷害類案件。

首先,大媽這種順手偷拿他人財物的行為屬於盜竊並無異議。因其偷拿的4個橘子,價值極低(店員稱價值8元),根據浙江省關於盜竊罪的入罪標準,不足3000元的,尚不足以認定為盜竊犯罪,本案不構成刑事案件。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大媽的行為系行政違法行為,但鑑於大媽的年齡較大,所偷竊物品的價值輕微,在賠償損失、獲得店主諒解的情況下,律師認為可對其批評教育,可不予行政拘留。即使要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的,如果該大媽已滿七十週歲的,一般也不會實際予以執行,這是我國法律在對老幼人員的違法處罰中貫徹的寬宥原則。

其次,店主(失主)即使是“受害人”,也不能代替行政機關“執法”。這個事件中,店主確實遭受了損失,其作為“受害人”讓偷拿東西的大媽賠償損失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店主作為一個私人個體,並非國家行政機關,其無權設定處罰項目,店主這種要求賠償被盜商品價值多倍的錢,可歸屬一種變相罰款。所以,即使店主利益受損,其所謂的“偷一罰十”的規定,並不合法,也難說合理。當然,如果雙方協商賠償時,大媽願意給付十倍錢款給店主的,那則是雙方的自願行為,應屬合法有效。

再者,雖然店主所謂“偷一罰十”並非單純出於索賠,可能也算作是一種警戒教訓,此種動機可能對於維護社會的正常經營秩序有積極意義,但不能建立在違反法律程序和原則以及損害他人權益的基礎上。小偷小摸這種行徑,可能對方錢財損失微乎其微,但“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即使你年紀再大,也還是要懂。因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