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樂》:宋朝的宰相為什麼動不動就辭職?原因在這裡

追劇《清平樂》的過程中,注意到一個很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宋朝的宰相動不動就會引咎辭職,官員被免職的頻率也很高,但往往過了一陣子又會被重新啟用。感覺范仲淹和晏殊就是走馬燈似的互換,不是你給我送行,就是我為你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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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段很典型的劇情是劉太后去世了,八大王出來指證劉娥毒殺了皇帝的生母李順容,要求皇上為李太后報仇,而當時的丞相晏殊為了平息事端,主動的攬下了全部的罪責,願意引咎辭職,仁宗皇帝雖然有所 不捨,當時為了大局還是同意晏殊引咎辭職。

這是電視劇中的劇情,翻翻歷史書,你會發現,有宋一朝,宰相辭職的例子還是蠻多的。

宋朝都有哪些宰相辭職的案例?

比如 ,天聖七年(1029),汴京皇城內的玉清昭應宮受雷擊著火,燒燬宮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餘“一二小殿”倖免於難。劉太后聞訊大哭:“先帝力成此宮,一夕延燔殆盡。”火災發生後,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辭職,後罷相出守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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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元元年(1038),宋境發生“冬雷地震”,災害頻仍,而以宰相陳堯佐為首的政府應對無方,賑災不力。諫官韓琦連上數疏,對政府發起彈劾,認為宰相王隨、陳堯佐,參知政事韓億、石中立尸位素餐、庸碌無能,必須對眼下發生的災異負責,最後迫使王隨、陳堯佐、韓億、石中立四位宰執同日請辭。

一個諫官能做到這一步,不得不說威力還是蠻大的,值得一提的是,後來韓琦也當上了宰相,因為“不赴文德殿押常參班”,被御史中丞王陶彈劾為“跋扈”。韓琦自請辭去宰相之職。

宰相引咎辭職的根源在於“宰相副署制”

按照宋朝慣例,君主將“天下之事,一切委之執政”,宰相組織一個責任政府,負責治理國家;但“一旦諫官列其罪,御史數其失”,則宰相待罪,或者引咎辭職。

古人相信天人感應,認為天災乃是上蒼對人間執政的警告“陰陽不和,責在宰相”,天災降臨,執政的宰相難辭其咎,當然需要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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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現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詔書)儘管出自君主之名義,卻必須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責任內閣”制度的起點。治理有過失必問責,責任即由副署之宰執承擔,這是通過非成文法(祖宗法)確立下來的憲法慣例。

用南宋朱熹的話說:“君雖以制命為職,然必謀之大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議,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於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嚴,命令詳審,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於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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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宋朝歷史中可以看到,每當出現嚴重的災害事故,而政府解決不力的時候,有擔當的宰相總是會引咎辭職;如果他不主動請辭,代表天下公議的臺諫也會上書彈劾,迫使執政官辭職。辭職可能於事無補,卻表明一種負責任的姿態。

皇帝不能辭職,但必要時要下罪己詔

皇帝作為帝國的最高領袖,對於他是沒有引咎辭職這一說,原因很簡單,因為君主的更迭震動太大,假如頻繁地更換君主,勢必引發政治動盪。但皇帝並不是一點 道義責任也不擔當,面對太嚴重的天災,有時候皇帝也要下詔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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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元年(1056),由於“京師自五月大雨不止”,“壞官私廬舍數萬區”,宋仁宗下了一道罪己詔:

“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譴,致茲災潦,害及下民。是亦邦治未孚、王政多闕,賞罰有所不當、詔令得非未便、獄訟頗枉、賦役煩急,既民冤失業者眾,則天災緣政而生。思聞讜言,以推咎罰,道有消息,志在更張。應中外臣僚,並許實封言時政闕失,凡當時之利害、制治之否臧,悉心以陳,無有所諱,庶幾弭塞變異、召致和平。”

在這道詔書上,仁宗皇帝向上蒼、向群臣、向萬民檢討了朝廷在賞罰、詔令、獄訟、賦稅各個方面的過失,請求上天原諒,併發誓改正自新,請中外臣僚進言時政闕失。但對古人而言,他們相信舉頭三尺有神明,上天一直監視著人間,皇帝下詔罪己並不是徒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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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罪己詔意味著皇權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間秩序的監察者;皇帝也承認這一點,所以要向天道表達敬畏,並自覺接受天道的約束。

罪己詔表達的是君主的道義責任與政治責任,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由宰相負責,因為宰相才是政府的領袖,才是治理天下的執政者。

君主既然不容有錯,那麼就只能作為尊貴的國家象徵,而不得過問實際行政,不負行政責任,如是,政府有錯,由宰相擔責,君主則超然事外。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總結一句:宋朝宰相因為發生災異而引咎辭職,既是“陰陽不和,責在宰相”這一古老觀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宋人有意識地構建“責任政府”的制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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