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建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瞒报漏报将受罚

11月30日,商务部官网公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办法根据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实际情况作出原则性规定,需要报告的市场主体既包括零售、餐饮外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也包括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办法同时细化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报告范围,并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商务部建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瞒报漏报将受罚

办法提出,商务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并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对于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和餐饮企业,在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塑料废弃物时,应主动报告回收情况。

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或进行相应处罚。

办法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0日结束,首次报告周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便于市场主体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地方商务部门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商务部组织开发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并编制了系统操作指南,目前已上线运行。

近年来,塑料制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现阶段使用量大、问题相对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塑料制品,提出了明确的禁限规定要求,并将适时更新发布塑料制品禁限目录,细化禁限范围和执行标准。商务部《报告办法》主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细化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并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报告办法》还结合行业实际,提出了差异化报告的要求,即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

图片来源:商务部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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