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助推华宁县生猪屠宰行业治理

近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该案被告人陈某某因屠宰死因不明的生猪,并且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将猪肉进入市场销售。被告人陈某某被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县农业农村局对其负责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随即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加强对全县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建议加强全县畜禽检疫检验队伍建设和肉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检察建议事项进行落实。集中人员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的生猪屠宰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一是对全县的生猪屠宰场进行了6次监督检查,组织了136人次对屠宰场进行清洗消毒。二是对全县畜牧兽医职工、畜禽检疫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协检员等116人进行培训,提升畜禽检疫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全县畜禽检疫队伍建设。三是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15人次到全县各农贸市场,对263户猪肉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四是开展生猪调运、屠宰百日专项整治工作,严历打击生猪调运、屠宰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也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华宁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该局对全县生猪屠宰、销售行业进行整治,严历打击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工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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