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1,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返还实际投入并请求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2,在合同因违约解除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 精确计算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往往非常困难,对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赔偿损失额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等方法来确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

3,在确定损失赔偿时,还应适用合理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依法限制赔偿数额。

4,差额法,差额赔偿原则是将损害行为发生时受害方的财产状况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后受害方所应处于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其中的差额既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5,约定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类比法,是比照守约方相同或者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

7,故算法,是指当法院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更具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一个批次数额的方法。

9,综合裁量法,这是实践中法院较多采用的方法,其往往综合获利的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因素、当前经济形式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综合裁量法应是一种补充性的计算方法,系无法根据差额法、类比法、约定法、故算法等发放予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所采纳的方法。

10,对于守约方的批次损失额总体上可以确定以下的计算模式:损失赔偿额 =违约方合理预见到的守约方可以获得利益-守约方具有过错应扣减的数额-守约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未避免的数额-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利的数额。

11,守约方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证明达不到高度可能性,法院也不能以举证不能要求守约方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此,对于损害事实确已发生,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无法准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法官则应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并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以及客观实际情况,运用自由心证行使裁量权,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酌定数额予以支持。

内容摘抄于:2019年10月份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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