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撫順6歲女童遭生母及其男友虐待案引發廣泛關注。熱水澆頭、鉗子拔牙、打火機燒嘴、鋼針扎腿……這些駭人聽聞的虐待行為,竟然都發生在一個6歲小女孩身上。
據報道,這名受虐女童在今年2月到5月期間,多次遭生母及其男友殘忍虐待,全身多處被燙傷、骨折。經鑑定,女童傷情為1處7級傷殘,2處9級傷殘,1處10級傷殘。
事件曝光後,網上一片義憤填膺。目前,這名受虐女童的監護人已變更為其父親。檢察機關以陳某威(受害女童母親男友)、劉某彥(受害女童母親)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當天予以立案。事發地撫順市對此回應稱,當地法院、檢察院將加快案件審理速度,依法從重從快嚴懲犯罪分子。
這一表態,可以說呼應了大眾的一致心聲。這些駭人聽聞的行為,超出了基本的人倫情理。普通人對陌生人尚不會如此狠毒,何況是對待自己的孩子?依法從重從快嚴懲虐童者,符合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也是對虐待行為應有的懲罰。但是,此時此刻,無論施暴者受到怎樣的懲罰,對於這個6歲女孩來說,傷害都已經造成。身體上的傷口,或許還能慢慢痊癒;心靈上的創傷,卻可能一輩子都難以癒合。
據媒體報道,今年3月,接女童回家時,女童的姥姥就發現孩子胳膊上纏著紗布,而孩子因此前受到虐待者威脅,回答說是自己摔的,之後發生了更嚴重的後果。能不能在虐待孩子的行為剛剛萌芽時就發現並進行干預?能不能在孩子還沒受到嚴重傷害時,就及時轉移監護權,讓孩子逃離悲劇?
在撫順6歲女童被虐案曝光後,有心理專家分析,其母親男友可能為反社會人格,這樣的人情感極度冷漠,很容易犯罪,而母親則因為分離焦慮等因素,處處維護男友。對於這種“不合格”父母,怎麼辦?
2014年,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7種情形,都可被剝奪監護權。
然而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真正被剝奪監護權的案例少之又少。這一方面是出於法律的謙抑原則,司法機關傾向於慎重行使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權力。另一方面,剝奪當前監護人監護資格之後呢?在撫順6歲女童案中,尚有爸爸、外婆等親人在,可以妥善照顧孩子。但在一些案例中,孩子沒有合適的近親屬行使監護權,其去向就顯得頗為尷尬。
但是,無論如何,對於明顯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有關部門有必要及時介入,及時考慮監護權的轉移。特別是當受害者還是年幼的孩子,完全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的時候。前述《意見》還明確,4類主體可以申請撤銷監護權,包括: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那麼,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機構有沒有及時關注到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異常狀況?能不能及時站出來干預虐待行為?
適時申請撤銷有虐待行為的父母的監護權,既是對孩子的人身保護,也是對惡行的警告。在監護權撤銷後一年內,原監護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申請恢復監護權。因此,是時候切實行使剝奪監護權的法律條款了。讓“不配為父母”者“不得為父母”,才能及時阻止下一個虐童慘劇,給孩子一個安全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