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稅務師 稅Ⅱ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第三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會計口徑:

利潤=會計口徑收入-會計口徑的成本扣除

2.稅法口徑: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稅法認可的扣除

(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1.直接計算法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計算法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企業收入總額確認

一、收入總額

1.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債務的豁免等。

2.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即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一)一般收入的確認

1.銷售貨物收入(增值稅項目,含稅轉為不含稅)

2.提供勞務收入(增值稅、營改增)

3.轉讓財產收入(固定資產所有權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收入等)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注意免稅的情況)

除另有規定外,按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債利息免稅)

6.租金收入(固定資產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跨期租金)。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

(1)收入確認時間: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

(2)受贈金額的確認。

9.其他收入

指企業取得的上述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不是其他業務收入,不能作為計提招待費和廣宣費基數。

(二)特殊收入確認

1.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等,以及從事建築、安裝勞務等,持續時間超十二個月的,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是計算廣宣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三)資產處置收入

1.內部處置

(1)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境內)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2.外部處置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四)相關收入實現的確認(客觀題)

1.銷售商品收入

(1)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區別增值稅)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

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區別增值稅)

2.提供勞務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製作費根據製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

①會籍會員費+其他單項商品服務費方式——即時確認

入會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②會籍會員費+免費或低價商品服務費方式——受益期內分期確認(變相勞務費)。

(7)特許權費。

屬於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

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3.售後回購: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以舊換新: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折扣方式銷售收入的確認

⑴商業折扣條件 銷售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⑵現金折扣條件 銷售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⑶折讓方式銷售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和範圍

(三)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非常重要】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 不得扣除

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不得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8%) 准予結轉扣除

3.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五險一金”,准予扣除。

(2)企業為全體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比例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准予扣除。

4.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3)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

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①金融企業(5:1)②其他企業(2:1)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處理

1.股東或關聯自然人借款處理同關聯企業

2.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

(1)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2)簽訂借款合同

(5)投資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稅務處理

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資本弱化)

5.借款費用

生產經營中發生

利息費用

金融機構、據實扣除

非金融機構、標準利率內扣除

建造固、無、存貨(12月以上)

借款費用

資本化的借款不得扣除(建造期間)

費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後)

6.匯兌損失

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能重複扣除)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不符合相關性)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重要)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

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9.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3.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併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14.資產損失

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淨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准予扣除。

15.其他准予扣除項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費用包括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16.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7.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核電廠操縱員培訓費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

18.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

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19.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扣除保險保障基金:

①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②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20.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結合個人所得稅)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1.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並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2.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

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3.關於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稅務處理

根據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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