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REITs會是給信託公司開的一扇窗嗎?

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以下簡稱證監發40號文)。

自2017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對於信託業的監管日趨嚴厲,不斷以文件和窗口指導形式要求信託壓降通道業務,壓縮房地產信託業務(防止信託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2020年以來又要求信託公司控制融資業務規模。所有這些監管政策和措施的目標都是促使信託公司迴歸本源業務,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對於信託公司而言,通道業務、房信業務、融資業務這些門在逐漸關閉或收緊;那麼,此次證監發40號文的出臺,會是給信託公司開的一扇窗嗎?

證監發40號文的主要內容

證監發40號文首先明確了推進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重要意義: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填補當前金融產品空白,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其次對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項目提出了要求,包括項目的重點區域,項目的重點行業,優質項目的條件(項目權屬、進度,項目現金流及市場前景,項目發起人等),以及資金用途管理。

接下來對基礎設施REITs試點工作進行了安排:一是明確短期內由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礎設施REITs的設立人,以公募方式發售,並可依規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是省級發改委對項目出具專項意見,國家發改委推薦項目,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進行註冊、審查。三是證監會制定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相關規則。

REITs的發展歷程及與信託的淵源

REITs 的前身最早是由荷蘭於1822年最先提出的,但正式的概念是由美國具體化實踐的。美國國會最初設立REITs的目的是促使中小投資者能以較低門檻參與不動產市場,獲得不動產市場交易、租金與增值所帶來的收益。1960年,美國政府同意設立權益型REITs,是標誌是《美國國內稅收法案》頒佈。目前,美國是世界上REITs市場最發達、最成熟的國家,其REITs產品的市值規模佔全球的一半以上,且大部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REITs 的第二大市場是澳大利亞。1971年澳大利亞推出第一隻房地產信託投資產品(LTP),在最初的20年間,房地產信託投資產品以未上市產品為主,二十世紀90年度初,澳大利亞政府允許其在二級市場上市交易。至2017年底,澳大利亞大利亞共有59只REITs,總市值約為1020億美元。

由於REITs所具有的優勢,各國紛紛向美國學習,日本、新加坡、中國香港、法國等大力發展REITs市場。截至2017年底,全球共有37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REITs市場,總市值約為2萬億美元,其中日本市場規模與澳大利亞基本相當。

根據相關學者統計、整理,全球10種產業REITs佔比中,零售、住房和基礎產業分別為前三名。其中零售REITs佔比最大為17%,住房REITs佔比第二為14%,基礎設施REITs佔比第三為11%。

經過近60年的發展,REITs已經在美、歐、日等多個國家的金融體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為相關產業發展籌集了大量資金,併為普通老百姓提供了合適的低門檻投資渠道。

從世界各國REITs的設立主體來看,信託機構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美國,房地產REITs起源於馬塞諸塞州商業信託;目前,美國REITs的託管者也主要是信託投資公司和商業銀行。REITs按照投資形式分為公司型、契約型和混合型。在國際上,契約型REITs主要根據所在國家的信託法發行設立,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收益分配嚴格按照信託法律執行。在新加坡,REITs的受託人也主要是信託公司或銀行。對於其他國家,信託機構也在REITs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基礎設施REITs為信託公司提供的業務機會

近幾年來,信託公司面臨監管環境趨嚴、業務轉型升級等壓力,傳統業務發展空間不斷受到壓縮。基礎設施REITs在我國的開展,將為信託公司提供新的廣闊業務機會。

根據證監發40號文,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優先支持:倉儲物流、收費公路等交通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工程,城鎮汙水垃圾處理、固廢危廢處理等汙染治理項目。鼓勵試點:信息網絡等新型基礎設施,以及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高科技產業園區、特色產業園區。

在以上所列的優先支持和鼓勵試點的項目中,信託公司均已有業務分佈,尤其是在投資量大的倉儲物流、收費公路、市政工程、汙水處理、產業園區建設等方面現有業務佈局較多,這些領域屬於基礎產業信託的主要服務領域。信託公司利用自己的資金募集優勢和制度靈活優勢,為這些項目的業主、施工單位、運營方提供金融服務。

隨著證監發40號文的印發,將以這些項目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基礎設施REITs。由於信託公司與這些項目的相關方前期也已有較多的合作,再由信託公司作為設立人,為這些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則在前期雙方已有合作和互信的基礎,實施REITs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並且,隨著試點工作的推進,將會有更多領域的項目能夠發行基礎設施REITs。以後,也有可能對房地產行業的項目發行房地產REITs,改變目前信託公司直接為單個、具體的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的狀況,優化整個房地產行業的融資模式和運行模式。

信託行業應對基礎設施REITs試點工作予以足夠重視,爭取政策支持,努力開拓基礎設施REITs這一業務藍海。

信託公司要實施基礎設施REITs應具備的條件、能力建設及業務模式

根據證監發40號文的要求,基礎設施REITs將採取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且由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對REITs的發行進行註冊、審查;這些,對信託公司而言都是挑戰。

首先,由於長期以來信託公司都是以私募方式發行信託計劃,未實施過公募業務。雖然2018年4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俗稱資管新規)對所有資管業務統一監管標準、進行統一監管,並且將資管業務劃分為私募和公募;理論上講,信託公司也可以開展公募業務。但是,信託行業的資管新規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仍以2009年2月開始施行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指導信託資金信託業務開展。故信託公司要想實施基礎設施REITs,首先要取得公募業務資格。

其次,目前信託公司由銀保監會進行監管,與證監會工作聯繫較少。根據證監發40號文,在基礎設施REITs階段,由證監會負責基礎設施REITs的註冊、審查。證監會和銀保監會是不同的兩個監管體系,信託公司以前受銀保監會監管,與證監會基本無工作聯繫。在試點期間,信託公司如要開展基礎設施REITs工作,需要與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建立工作聯繫,接受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的雙重監管和工作指導。在試點工作結束後,則要看後續的工作安排和監管部門的工作分工。

再次,信託公司在信息系統建設和信息披露方面還需加強能力建設。長期以來,信託公司業務個性化特徵明顯,以私募方式發行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投入較少、信息化進程上與公募基金公司、券商、銀行相比有較大差距;且信託公司私募發行信託產品,每個信託項目所面對的投資者數量較少,加之信託行業長期以來存在“剛性兌付”的習慣做法,導致信託公司對於信息披露工作也不夠重視,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一些的不足之處。

第四,信託公司要根據證監發40號文的要求探尋參與基礎設施REITs的業務模式。證監發40號文明確在試點初期,由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礎設施REITs的設立人。因此,在試點初期,信託公司應與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合作,利用此前為相關項目提供金融服務的良好基礎,在這些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時,以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設立人,信託公司尋找自身合適的角色和定位,做好相關工作、獲取自己應有的收益。同時,應積極向金融監管部門反映,爭取在試點工作推進到一定階段時將信託公司也作為基礎設施REITs的設立人,以便信託公司能夠獨立實施基礎設施REITs項目。

REITs翻譯過來就是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名字中就有“信託”二字,且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信託公司是實施REITs業務的主要金融機構。在基礎設施REITs試點初期,信託尚未被納入作為REITs的設立人。如果信託公司缺位我國的REITs業務,則不能不說是我國信託業甚至是我國這個金融體系的一個遺憾。因此,在國家政策制定層面,建議下一步將信託公司作為REITs的設立人,以促進信託公司業務迴歸本源,優化信託公司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定位。同時,建議信託公司加強能力建設,使自身儘快具備實施REITs業務的相關條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待時機一成熟即實施REITs業務,開拓REITs這一業務藍海。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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