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明確的國企性質

什麼企業可以定義國企?在筆者看來,我國主管部門和市場對“國企”性質的認定都存在很大偏差。雖然,我國《公司法》第四節專門描述了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但仍然沒有把“國企”的性質定義清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亟待明確的國企性質

根據以上《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定義,很多人都認同國有獨資公司必然屬於國企性質,然而,對於市場混合所有制經濟下國資控股和國資參股的企業是否也能稱為國企卻說法不一,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屬於國企嗎?在上海,有主管部門認為,一家企業只要是國有資本參與超過50%股權並握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集團)應該認定為國企(國有控股);也有主管部門認為,只要是國有資本股份參與的企業應認定為國企(國有參股);當然,還有一些企業自認為就是國企,因為,他們是國有參股或控股企業(集團)的子企業,是獨立進行核算和承擔法律責任的參股或控股子公司。

亟待明確的國企性質

在自由競爭的市場間,許多企業無論在經營過程、人力資源招聘、對外信息發佈時,只要和國資有所搭邊的就自稱為“國企”,然而,對於國企性質的界定卻並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沒有主管部門規制,更何況國有資本在進入和退出一些企業時本身就是流動的,不固定的。“國企”性質的定義信息常常被一些有國有轉制或國資控股、參股企業“免費”利用著,不僅造成社會公眾盲目認可“國企”定義的假象,也造就了市場信息的不正當競爭和不對稱關係。利用“國企”這塊牌子,無論在市場準入和人才招攬上都會略勝一籌,主要原因是國企難以倒閉,國企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國企由政府管理。

由於法律在國企定義上的含糊不清,隨意利用國企的名義似乎並不犯法也不侵權,造成的不正當競爭也無人提出,甚至有的上市企業寧可自稱為國企,也不願意自稱為上市企業,然而這一切對同樣存在於市場參與競爭的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真的公平嗎?對於身處民營資本和小微企業的勞動者公平嗎?許多人認為:一入民企深似海,民企不僅在叫法上讓人退避三舍,“民企”這兩個字的定義與國企就差之千里、失之毫釐。人們更認同國企,並不認同民企和小微。

亟待明確的國企性質

相關建議:一、為維護市場競爭的基本公平,應儘快對“國企”的定義進行明確解釋和規範化定義,什麼性質的企業可以稱為“國企”,什麼企業不能稱為“國企”,比如國有控股或國有參股、部分國資參與的上市企業、國資參股企業的子企業、國資與企業、個人混合合資的企業等是否可以統稱為“國企”。避免“國企”被濫用、瞎用,避免誤導信息產生“擠兌”效應,不僅是對企業,也是對人。

二、做好明確國企性質定義的宣傳工作,為市場經濟營造良好氛圍,鼓勵更多人才選擇民企,去民企工作,去民企創業、去小微企業實踐。

三、儘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懲戒措施,針對濫用國企定義的企業進行信用懲戒和干預管理,無論何種性質的企業都應一視同仁,充分競爭才能去腐煥新。

鼓勵和培養更多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即是責任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有利措施。

作者:步亞輝

亟待明確的國企性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