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排除規則究竟適用於哪些非法證據呢?

強制性排除規則究竟適用於哪些非法證據呢?

強制性排除規則究竟適用於哪些非法證據呢?

一是偵查人員通過嚴重違法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二是偵查人員通過其他非法手段所獲取的證據。前者主要是指通過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後者則是指偵查人員採用各種非法方法所獲取的言詞證據或實物證據。其中,偵查人員採用以下非法手段所獲取的被告人供述,一律被納入強制性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

一是採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二是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三是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四是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取了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受到上述違法手段直接影響下作出重複性供述的;

五是偵查人員對於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像,或者訊問錄音錄像存在選擇性錄製、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六是偵查人員沒有在法定辦案場所訊問,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七是檢察人員在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沒有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或者沒有對核查過程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存在選擇性錄製、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偵查人員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納入強制性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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