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人,5月1日起,“电子眼”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异地处理啦

绵阳新闻网讯 4月20日,记者从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绵阳人,5月1日起,“电子眼”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异地处理啦

据绵阳交警支队秩序科民警罗洪江介绍,新《程序规定》重点在6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以前异地处理只能是在违章地或者车籍所属地进行处理。”罗洪江说,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新规定在原有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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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新《程序规定》是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的?罗洪江对此进行了细致解答。

罗洪江说,新《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还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新《程序规定》的实施,便利了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刘晏男 文/图)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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