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的过程中,司法人员的几种违纪,违法行为

在办案的过程中,司法人员的几种违纪,违法行为

文章说明:

本文中提到的“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是非常正常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可以说得更直白一些,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交往。人与人的交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这种权利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很多交往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说是受限制的。

例如,纪检监察机关与被调查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不正当交往。

例如,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不正当交往。

例如,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之间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例如,......。

由此可以看出,凡是不正当的交往行为,一般会被法律所禁止,或者说不被支持。今天这篇文章主要说说,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之间的那些事儿。

首先咱们必须明确说明一点,司法人员有几个律师朋友,或者其他朋友这是非常正常的,平时大家在一起走动走动,偶尔小酌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那就不一样了。其行为举止就要严格受限制,该回避的时候就应该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如果不受回避制度限制的案件,也要注意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律师、案件的特殊关系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处理 ,交往接触。因为有些交往接触,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给大家介绍一下,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之间的哪些交往接触是被禁止,或者是被限制的。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咱们通过相关规定已经了解到,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工作中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被严格禁止的几种情形后。是不是就是说,司法人员与这些人就不能接触了,当然不是。

前面咱们说到过,正常的交往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有被禁止的情形发生。同时,即使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也是可以与相关人员有接触的。但是,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这就非常清楚了,司法人员的正常生活不被禁止,但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如果因为办案需要的,也是可以在相关规定的规范下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律师、案件的特殊关系人、与案件有关的中介组织进行交往和接触的。

文章的最后,我还要告诉大家,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之间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的可以依法进行举报。具体的惩罚方式,诸位读者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对比,我就不完整的复制了。

小结:司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一定不要忘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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