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人,5月1日起,“電子眼”拍到的交通違法行為,可異地處理啦

綿陽新聞網訊 4月20日,記者從綿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獲悉,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綿陽人,5月1日起,“電子眼”拍到的交通違法行為,可異地處理啦

據綿陽交警支隊秩序科民警羅洪江介紹,新《程序規定》重點在6個方面作了修改:

一、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以前異地處理只能是在違章地或者車籍所屬地進行處理。”羅洪江說,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在全國全面實施。

二、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

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三、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新規定在原有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同時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四、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新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這一規定將進一步推動便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新規定的實施將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六、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

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的範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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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新《程序規定》是如何在異地處理“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的?羅洪江對此進行了細緻解答。

羅洪江說,新《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除了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之外,還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將代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履行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程序,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新《程序規定》的實施,便利了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打破了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

(綿陽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劉晏男 文/圖)

編輯:譚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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