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紅案是怎麼回事,16年後出獄回家見家人想大哭

吳春紅案是怎麼回事 16年後出獄回家見家人想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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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吳春紅從浙江金華監獄出獄後回到河南民權縣老家。吳春紅說,自己頭和胃不舒服,身上的皮膚病很嚴重,出獄後自己昨天激動得一夜沒有睡覺,“被冤枉了16年,我一出獄,我哪能休息呀”。吳春紅說,見到家人他十分激動,想大哭一場,他希望冤枉他的人能公開向他道歉,“前半生白活了,後半生我想繼續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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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在河南高院開庭宣判,原判決被撤銷,改判吳春紅無罪,當庭釋放。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兩名孩童“毒鼠強”中毒,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為因瑣事投毒報復的兇手,因故意殺人罪3次被判死緩,1次被判無期徒刑。

吳春紅代理律師李長青稱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認為這個結果是客觀公正的。他介紹,當法官說到判決無罪時,吳春紅非常激動,泣不成聲,連聲道謝。李長青表示,後續他或將幫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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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善惡的彼岸》裡說:當你凝望深淵,深淵也在凝望著你,意思是不要總是盯著負面的東西,否則你就會受到它的影響,慢慢自身也成為負能量的一部分,四處散播負能量。其中還有一句:與惡龍纏鬥過久,自身亦成為惡龍;凝視深淵過久,深淵回以凝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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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

從2004年11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到2020年4月1日無罪釋放,被羈押5611天后,吳春紅終於重獲清白。入獄時,吳春紅是34歲的壯年,出獄後已年過半百。吳春紅兒子吳雲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他和另一名親屬正在浙江金華監獄,準備接父親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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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投毒殺人”案三次死緩三次駁回後被判無期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的電工王戰勝家中出了事。那一天,王戰勝的兩個兒子王某龍(3歲)、王某峰(6歲)先後中毒,經搶救,王某峰脫離生命危險,但王某龍最終死亡。根據法醫鑑定結果,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

一週後,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此案告破,“經偵查,同村的吳春紅有重大作案嫌疑,經訊問,吳春紅交代了他報復殺人的全部過程,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根據案件資料,警方偵查瞭解到,吳春紅曾在周崗村經營帶鋸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裝電錶及用電等問題,與村裡電工王戰勝產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戰勝用村裡的大喇叭催交電費時,吳春紅認為王戰勝口氣強硬,並聯想到以前與王戰勝的矛盾,便產生了投毒報復王戰勝之惡念,遂從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藥帶在身上到王戰勝家交電費。交完電費後,吳春紅趁人不備,溜入王戰勝家的廚房內,將鼠藥投放到廚房案板上的面瓢內的麵粉中。次日早上,王戰勝用豆糝及面瓢內的麵粉煎了面託,兩個兒子食用後先後中毒,最終一死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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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梳理案件材料瞭解到,該案歷經4次判決、3次發回重審。2005年6月23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6年6月22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再次判處吳春紅死緩;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7年7月13日,商丘中院第三次判處吳春紅死緩;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院第三次發回重審。2008年10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院駁回吳春紅上訴,維持原判。喊冤多年後最高院指令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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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4日,商丘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吳春紅當庭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稱自己沒有去過王戰勝家廚房,更沒有實施投毒。法院未予採信。隨後是持續四年、一波三折的審理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吳春紅供述的老鼠藥的藥包未找到,吳春紅供述放毒藥的褲子已提取,但未檢出毒鼠強,而認定吳春紅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他自己的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據。因此,本案主要證據存在欠缺之處。”案件資料顯示,該案第四次開庭前,商丘中院相關負責人曾向受害者家屬王戰勝解釋。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告訴紅星新聞,自2004年入獄以來,吳春紅一直拒絕認罪、拒絕減刑,讓家人一定要為他申冤。“除了口供之外,並沒有物證能證明我父親投毒。”這些年來,吳莉莉對該案的材料已經非常熟悉,她說,所有證人的口供中,沒有人提到曾看到吳春紅進入受害者家的廚房,“沒有目擊證人。”在當年的庭審中,吳春紅的辯護律師亦曾提出,死、傷者的胃內和洗胃液中只發現有“毒鼠強”,但沒有面粉和豆糝,證明吳春紅並未向麵粉裡投毒;此外,現場勘查中,並沒有發現吳春紅的腳印和指紋。“該案存在諸多疑點。定案除了吳春紅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沒有一份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吳春紅在案發現場投毒;吳春紅本人稱,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誘供下作出的。”吳春紅的再審辯護律師李長青對紅星新聞表示,投毒現場並未發現與吳春紅有關的生物材料,包括廚房的門窗、器具和地面,沒有發現吳春紅的指紋、腳印、毛髮等。經過持續多年的申訴,2018年9月29日,最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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