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煙臺毓璜頂萊山分院院長郭軍受賄案一審宣判

近日,海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郭軍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郭軍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涉案贓款人民幣244.1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該案庭審過程中,20餘名人大代表到庭參加旁聽

原煙臺毓璜頂萊山分院院長郭軍受賄案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軍在擔任煙臺毓璜頂萊山分院(煙臺市萊山區第一人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耗材、醫療設備採購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4.1萬元。

原煙臺毓璜頂萊山分院院長郭軍受賄案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經查,被告人郭軍到案後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所獲贓款均已退繳,法院考慮上述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涉案贓款人民幣244.1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原煙臺毓璜頂萊山分院院長郭軍受賄案一審宣判

轉自:海陽市人民法院

文中照片皆為2019年審理該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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