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唯一房產究竟是否可以強制查封、拍賣?法律依據看這裡

在破解執行難三年攻堅結束之際,雖然官方已經宣佈基本解決執行難,但是實際情況確不盡人意。無法實現債權的大有人在,在此之中有一部分就是,被執行人僅有唯一一套房產,很多法院採取終本裁定的方式予以結案。為了應付檢查提高結案率,以及避免被執行人的上訪風險,對於此類被執行人,執行部門也是諸多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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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被執行人僅有一套房產究竟是否可以強制查封、拍賣呢?今天我們就來找一找法律依據,一探究竟。

對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不予執行的依據,法院通常以最高院2004年出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回覆申請執行人。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但是2015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將此條規定推翻。

該規定第二十條要求: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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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當申請執行人依照該規定第20條第三款,同意從房屋拍賣價款中支付相應租住房屋所需5至8年租金給被執行人。那麼法院再予以推脫,對被執行人房產不予查封、拍賣。就是知法犯法。

不過,在實際案件處理中,又會遇到另外一種情形,就是被執行人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此時對共有財產的執行就頗為困難,不過也並不是全無應對之策。

因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雖然不能強制執行,但是可以對該共有財產採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確保房產不被轉移。

可能有稍懂法律的朋友會提出,可以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將被執行人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然後拍賣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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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該處理辦法在2016年之前確實大量存在,不過2016年最高院出臺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明確列出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具體情形,將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做法予以否定,所以現在已經無法再直接追加了。除非通過訴訟程序,拿到生效文書後追加被執行人。

在此也需要提醒諸位的是,對於債務糾紛,被告已經結婚的,起訴時就應當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這樣才能確保執行時不出紕漏。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法律小知識,如有疑問,歡迎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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