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崗前培訓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濱州陽信張偉


當然要擔責。

一、勞動保護的標準和權限

  1. 先舉一個例子:勞動局一位工作人員在給我們做培訓的時候講的,一個單位新招聘了一個維修工,上午九點辦理了入職手續,直接就安排到樓上去幹活了,九點半,這人摔下來了,送醫後保住一條命,後來的勞動仲裁,這公司各類費用下來,賠了兩百多萬。

  2. 很多公司在員工入職時當月因為時間或者業務期的關係,可能買不上社保,勞動法有規定,對入職的新員工,在入職之日起三十天內為員工購買社保(統籌+醫療+工傷+生育6+事業),需要注意的是,這三十天內,不是免責期,而是可以後延的時間,在此期間員工出現工傷等問題的,企業依然要擔責。

  3.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員工入職前向社保部門提前報備,帶手續完備後,才能讓員工進入公司辦理正規手續,開始實習。

二、崗前培訓也是一種工作

  1. 有的公司以崗前培訓為理由,說員工沒有參與經營活動,所以,不負責任,這麼理解肯定不對。因為,崗前培訓,也是工作的一種。

  2. 員工辦理了入職手續,開始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和工作要求進行打卡和參加培訓或者實習,這時候已經屬於公司的員工,他的人身安全應該有公司來負責。

  3. 所以,不要僥倖,儘可能在員工有保險、有保障的情況下,再讓其入職。當然,如果公司一直就沒這種準備,不容易說服老闆做這種程序和投入,那麼,最後只要公司擔責就行了。

除此之外,崗前培訓不但要做,還要求參加培訓的人簽字確認已經參加相關培訓與直銷全部內容,參加考核,考核的分數達到公司要求,方可上崗。


鸚鵡螺號


用人單位招收使用勞動者,在此前進行崗前培訓,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在招收前,已依法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站在法律的角度上,雙方已確立了法律關係,形成了合法的權力和義務,用人單位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依法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在招收勞動者之前,只是崗前培訓,還未與勞動者履行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站在法律的角度上,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還未形成,那麼勞動者遇突發事件,用人單位只能負有相應的人道主義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就提主所提問題?“入職崗前培訓,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本回答所敘述的內容,只能按不同情況,進行分別對待和解決。

以上就提問題答,可否有幫助,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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