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各方經友好協商,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明確權利義務,各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1條 擬設公司基本信息
1.1 公司擬定名稱 “【 】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的為準。
1.2 公司的住所地擬設在【 】。
1.3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1.4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
1.5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 】。
第2條 註冊資本、出資額及持股比例
2.1 各方一致同意,公司設立時註冊資本為【 】 萬元人民幣(¥【 】元)。
2.2 各方出資情況如下:
2.3 公司成立後,公司應當按照各方實繳註冊資本向各方簽發《出資證明書》,同時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信息。
2.4 各方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完成資產評估、過戶及移交手續。
2.5 任何一方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相當於到期未繳納出資額的【 】 %的違約金。上述違約金在及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之間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3條 公司治理
3.1 公司設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
3.2 公司股東會由甲乙丙三方組成,按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3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併兼任公司的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
3.4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在【 】方提名的人選中選舉產生。
3.6 執行董事、監事的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4條 利潤分配
公司依法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由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5條 公司登記
各方同意,指定 【 】方為代表,負責辦理公司名稱預核准及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第6條 責任承擔
各方以各自的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第7條 費用承擔
7.1 公司設立登記後,設立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公司的開辦費用,由公司承擔。
7.2 非因本協議各方的原因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本協議各方按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
7.3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數額和期限繳納出資(包括繳納貨幣出資及辦理非貨幣出資的評估、過戶及移交手續),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該當事方應當承擔因設立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第8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向公司註冊地(未設立時的擬註冊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9條 其他
9.1 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且蓋章之日生效。
9.2 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