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模式,是企業用工模式和人力資源業務轉型升級最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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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靈活用工將成為用工的常態,我們從“企業一個人”和“企業一企業”兩個維度來分析未來用工的發展趨勢。

通常情況下,最穩定、最常見的用工模式就是勞動者和企業之間通過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模式,《勞動合同法》所調整、規範和制約的也是這種用工模式。但是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這種用工模式由於用工成本高、解僱條件嚴格、容易導致用工僵化等問題,所以用人單位用工時首先考慮的是如何把勞動關係轉化為勞務關係,以避免上述問題的出現。用人單位為此可以通過業務外包、承攬合同、勞務派遣等方式將其非核心業務承包出去,無論是承包合同、承攬合同或勞務派遣協議都是典型的民事合同,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協議進行商定的。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

然而,特別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勞務派遣用工在實踐中導致了“有關係無勞動”和“有勞動無關係”的複雜局面和狀態,把簡單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二者關係演變成了複雜的三者關係。因此,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於2014年制定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實際產生的問題進行規制。

同時,伴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非全日用工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模式,既能滿足一些用人單位的需求,降低成本,同時也可以滿足勞動者求職的願望,促進就業。但是這種用工模式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即用工時間的限制,這種模式每天工作不能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否則即有可能被認定為標準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企圖通過這種方式規避《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用工主體責任就很難實現。同時,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於用人單位大規模用工的需要。

在互聯網經濟飛速發展的共享經濟時代,又增加了一種新的用工模式,即平臺化用工模式。這種用工模式最近幾年伴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跳躍式、超常規的發展,目前主要集中在傳統的出行、互聯網金融、酒店出租等領域。平臺化用工模式實質上就是勞動者不再受僱於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勞務關係,而是平臺公司提供一個交易的平臺,為供需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而其本身並不參與提供勞動,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用。

例如滴滴出行,乘客在滴滴平臺發佈出行信息,司機願不願意接單,在什麼時間和地點接單完全由司機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做出決定。一般情況下平臺公司不會對司機不接單或者不及時接單這種行為做出處罰,也不會對司機進行年終考核或者制定考核標準等。同時還因為滴滴平臺為司機提供了信息服務,增加了司機的收人,司機要根據其收人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滴滴平臺信息服務費,二者不可能建立勞動關係,這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有效避免勞動關係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的弊端,同時也能滿足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

2008年後,這種用工模式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終端平臺而飛速發展,嚴重衝擊了傳統的標準用工模式。未來這種用工模式會呈現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綜上所述,未來的用工模式會越來越趨向靈活,側重於非勞動關係化,傳統的用工模式將會由於平臺公司的出現而轉變為個人直接向需求方提供勞務進行過渡,個人與平臺公司之間屬於一種商務合作關係。

企業傳統的治理模式是“企業一部門”的方式,但是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為了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完全可以採取靈活僱傭的方式,將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轉化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未來更多的可能是企業將其輔助性的業務通過勞務外包的形式來實現。具體可能會出現企業將其下屬的管理部門獨立出去,成立專門從事該項業務的公司,實行專業化分工,該公司既可以為本單位提供勞務行為,同時也可以接受其他單位的委託,為其從事專業服務,從而獲得一定的收人,也即人力資源共享模式。這種用工模式會減少因用人單位僱傭大量的勞動者而造成用工成本、解僱成本增加等問題。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讓專業的人從事專業的事,

充分發揮人才對社會的促進作用。

例如,大企業把其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獨立出來,成立專門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由分立後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專門承接該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業務,雙方通過民事協議的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就會使傳統的管理模式“公司一部門”之間的關係,而演變成“企業一企業”之間的承包關係,雙方就會由僱傭關係演化成為事業發展上的合作伙伴關係。目前華為、海爾等一些大型企業已經開始實施這種人力資源共享的用工模式。

在傳統模式下,企業為了擴大經營範圍,增加業務交易量,通常的做法是在各個地方廣設分(子)公司,導致企業必須僱傭大量的勞動者,經營成本和用工成本都會有所增加,而且勞動者可能還會存在著“打工者”的心態,很難把個人發展與企業的發展結合在一起,企業也缺乏凝聚力。但是如果管理層轉變經營理念,把分(子)公司轉化成獨立的事業合夥人,由企業幫助事業合夥人發展自己的業務,這樣就會實現多方共贏。

一方面,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上下級關係就會通過這種轉變而改為合作伙伴關係,從而

減少用工成本。企業既不用再承擔《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的責任,也不用承擔經營上的風險。另一方面,事業合夥人的身份在由“員工”變成“老闆”之後,其工作態度、工作目標以及未來發展就會發生根本的轉變,在一定程度上會刺激事業合夥人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能動性,其責任心也會大幅度提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的業績。

同時,隨著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機器人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除了傳統的大規模手工生產車間的操作工人可以被機器人取代之外,其他崗位也開始出現了機器人代替人工的試驗。例如,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嘗試使用機器人進行財務分析和財務管理,律師事務所也出現了機器人律師查閱案例、撰寫訴訟文書、提供法律諮詢和分析等前沿服務,也有一些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業務開始引進了機器人操作。因此,未來人工智能的發展會在一定程度上顛覆傳統的用工模式,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企業一企業”這種用工模式也有利於刺激大眾創業的積極性,況且國家目前對創業、創新在稅收減免、工商登記以及其他方面也有很多的優惠措施,創業環境較好,企業完全可以利用這種優惠條件鼓勵員工創業,

將非核心業務獨立出去,將員工變成獨立承包商,將傳統的用工模式轉化為“企業一企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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