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講堂——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稅優惠政策,必知的三大熱點問題!

 1. 納稅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如何開具發票?在相關政策發佈前已開具的發票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最遲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餘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8號、9號公告發布之後,納稅人應按照公告規定適用徵免稅政策並開具和使用發票。

2. 疫情防控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由3%降為1%後,應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後,開票軟件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將會默認顯示調整後的徵收率,納稅人可按規定選擇正確的徵收率正常開具增值稅發票。為便利納稅人完成開票軟件升級,稅務部門提供了“非接觸式”的升級方式,納稅人只需在互聯網處於連接狀態時登錄開票軟件,系統即可自動完成開票軟件升級操作,納稅人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事項。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報繳納2月屬期增值稅,且未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未在3月份申報繳納2月屬期增值稅,且未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可以在此後儘快申報繳納2月屬期增值稅,並在申報前,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延期抵扣勾選功能,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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