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仅登记主债权的债权人应对措施


登记机关仅登记主债权的债权人应对措施


实践中,有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时,仅登记债权本金金额,不登记担保责任范围;登记材料不接收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等交易模式的合同,仅接收单纯的借款合同,等等。上述现象给金融机构担保权利实现造成一定影响,金融机构如何应对?

登记机关仅登记主债权的债权人应对措施

一、案例简介

某金融机构向房地产企业提供一笔融资,交易结构为:房企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项目收益权出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房企持有的标的项目收益权,到期由房企回购标的项目收益权,由另一家企业提供土地抵押。

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向登记机关提供《项目收益权收购合同》《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登记机关表示收购合同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购价款不代表主债权本金,拒收上述合同。金融机构又另行向登记机关提供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用于办理登记《抵押合同》约定的“本合同双方为顺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主债权本金具体金额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类似的表述,登记机关要求予以删除修改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实践中,登记机关往往还要求主债权类型为贷款、具体的抵押期限、使用指定版本合同、不接受顺位抵押、后位抵押权人与第一顺位相同、在前顺位抵押权人需同意后续顺位抵押、排除合伙企业等主体作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等等。由于与本文限于担保范围,不展开论述。

登记机关仅登记主债权的债权人应对措施

二、关于担保范围的法院纠偏与合同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物保的担保范围,明确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还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优先。但一些登记机关仅登记主债权金额,不涉及担保责任范围。此时法定登记与合同约定,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一)法院纠偏担保范围

九民会议纪要第58条对担保债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担保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一般应优先适用,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全国各地对于登记系统、登记规则存在不一致之处,有的地区登记系统设置了“担保范围”一栏,能够方便担保权人将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准确填写予以登记,但有的地区登记系统仅允许登记“主债权金额”。

关于担保责任范围,是法定登记优先,还是合同约定优先,实践中造成了很多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力图解决法院裁判、担保权人融资时产生的两难选择。对于登记比较规范,有明确的“担保范围”进行登记的,法定登记优先与合同约定毫无疑问,这也是公示效力的威力。但对于有的地区仅登记“主债权金额”的,为了维护债权安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合同约定优先于有“瑕疵”的法定登记。此举打消了实践中各方存在的无所适从的问题,实践中也不用再实行阴阳合同等“障眼法”。

(二)担保合同慎重约定

虽然关于担保范围的适用,得到了法院的纠偏。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往往还是选择了“小心驶得万年船”,还是希望在担保合同中划清登记和约定的界限。

一是担保范围排除适用对主债权本金的约定。如非登记版的担保合同约定,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且本合同双方为顺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在本合同中第X条对主债权本金具体金额进行约定。但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中第X条对主债权本金具体金额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债权本金以主合同约定的实际金额为准。

二是约定数个抵质押物担保均为全部担保责任范围。有的担保提供数个抵押物,登记机关要求每个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金融机构只能人为划分、切割担保登记。非登记版的担保合同往往约定,如抵押人为主合同提供数个抵押物担保,抵押人的各个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均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实际金额,如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各个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注明的各个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仅为顺利办理抵押登记而填写的金额,不视为对抵押权的限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是约定超出本金范围仍同意办理第一顺位担保责任。有的登记机关只允许就主债权金额进行登记。由于担保责任范围还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金融机构为了保障债权足额受偿,还需要考虑除了本金之外的其他担保范围如何顺利实现,必要时再次办理抵质押登记以增加担保范围。一些金融机构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担保物所担保的担保范围应以本合同第Y条约定为准,在主债权本金超过本合同第X条约定限额的部分及本合同第Y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抵押人均同意承担第一顺位抵押担保责任。

(曾靳,国通信托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研究方向:金融法律实务,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武汉市金融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北省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大武汉校友会金融分会合规部部长,持有公司律师证、董事会秘书资格证等,微信号:cengjingshuoshuo,运营微信公众号:资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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