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关于加强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

关于加强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根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潍政字〔2019〕47号)等相关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加强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 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含装 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 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

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 30 日内,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前, 通过微信小程序、计算机网络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 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登记信息及完成机械环保号码喷绘等工作。

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 30 日 内对登记信息予以变更。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 在 30 日内对登记信息予以注销。


(一)信息填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昌乐县关于加强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

(二)信息填报PC端网址:https://fdl.sdjdc.top:8127/sdjdc

(三)现场审核通过后,企业自行喷码,规范如下: 外观标准尺寸:长 50cm×高 10cm,单字高 7cm。对于外观 尺寸较大的机械,可采用 2 倍的标准尺寸:长 100cm×高 20cm, 单字高 14cm。 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字体颜色:白 色。 背景颜色:蓝色(R:53、G:85、 B:219)。 注意:为方便管理,我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采取喷 绘方式。“环”字只用于标牌喷绘,不用于编码管理。 标牌喷绘示例:环 2-FA123456;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 统以及环保信息采集卡二维码关联的环保登记号码示例: 2-FA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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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 GB36886-2018 第Ⅲ类排3 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域为:

(1)东至首阳山路(南北方向),南至首阳山路(东西方向),西 至北海路,北至青银高速(G20);

(2)东至山水路,南至宝通街,西至首阳山路,北至科技街。

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法律责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 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 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 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 5000 元的罚款。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6-6221391


附件:信息填报指南(见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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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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