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曝光丈夫出轨,丈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赔是否合理?

刘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张某发现刘某与第三者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非法同居。张某在多次劝说刘某无效的情况下,遂将刘某婚外情的事实及刘某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及当地论坛网站上。刘某发现后,要求妻子张某删除了发布的信息。

现刘某认为妻子张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众多的负面评论,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名誉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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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关于张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及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司法实践中主要产生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张某公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刘某的姓名、住所等隐私信息,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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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张某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刘某的信息,但是在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布的真实信息,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另外,张某的发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属婚姻维权,是对刘某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提醒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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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观点中,你更倾向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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