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答覆如下:郭榮林與科力源公司並無身份上的從屬和依附關係,不受科力源公司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的制約,也不享有科力源公司的勞動保護、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待遇。科力源公司沒有就鋼棚修復工程與郭榮林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也未直接招用郭榮林和向其支付過報酬。科力源公司違法發包鋼結構修復工程,並不必然導致其與郭榮林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故,郭榮林與科力源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適用於特定主體,科力源公司不屬於建築施工、礦山企業,故該規定不能擴大適應於本案。
案外人張龍馳違法承攬鋼結構修復工程,其與郭榮林等人存在僱傭關係。如郭榮林就其受僱期間造成的身體傷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科力源公司、張龍馳承擔責任,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予以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于都縣科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與郭榮林勞動關係爭議一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同樣具備主體的承包人,則承包人招用的勞動者與承包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與發包人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承包人又將工程層層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該承包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而是形成勞務僱傭法律關係,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但發包人仍負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法定義務。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
附:審判指導
一、關於訴訟主體的確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與其非法招用的勞動者產生糾紛,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的,應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列為被訴人或被告,並可視案情需要將施工的自然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被訴人或被告、第三人。
二、工傷認定是否需要另行確認勞動關係
對於工傷認定程序是否以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條款程序為前提,即工傷認定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是否有權確認勞動關係,實踐中爭議較大。
我們認為,在工傷認定中,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應區別不同的情況。
如果是對勞動關係的事實存在爭議,即因對事實真與假的看法不同而引發的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從而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如果是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爭議,即對事實證據的真偽不存在爭議,但對相同的事實證據,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當事人之間產生不同的觀點,需要正確適用法律才能作出判斷的爭議,則由勞動仲裁部門予以確認,然後根據仲裁部門對勞動關係的裁決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
區分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1)《工傷保險條例》已賦予工傷認定機關查明事實的職權。(2)完全否定工傷認定機關的確認權,對需要及時獲得補償的工傷職工來說顯然是十分不利的。(3)工傷認定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調查核實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完全賦予工傷認定機關確認勞動關係的權利,可能抹殺工傷認定本身的特點和性質。(4)可能導致工傷認定部門與仲裁部門的不同結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發包工程中涉及勞動爭議的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前沿》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28~331頁。
來源 | 勞動法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