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無證駕駛倒車撞死親兒子,他和保險公司被告!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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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一起情況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

父親無證駕駛意外撞死兒子

保險公司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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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9 年 7 月 12 日傍晚,年過五旬的李東(化名)見兒子駕車回家,因近期在備考駕照科目二,便提議由自己駕駛將車倒入停車位。結果,他在倒車時不慎將站在後方指揮停車的兒子撞倒,致使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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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經湘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東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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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李東的妻子楊女士(化名)因喪子與李東辦理了離婚手續,並將李東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219637.4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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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時,保險公司認為李東系無證駕駛,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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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東雖未取得駕駛資格,但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餘下損失應由李東賠償。死者系楊女士與李東的兒子,楊女士與李東已離婚,且李東系賠償義務人,故因死者的治療及死亡造成的損失,楊女士除其支付醫療費外只有請求賠償一半的權利。保險公司依法應當賠償醫療費 10000 元及死亡賠償金 110000 元,因該 110000 元,李東亦享有賠償請求權,且保險公司依法可以向李東追償,故宜由保險公司賠償楊女士55000元,剩餘損失由李東賠償,即 133707.41 元(醫療費57777.41元+死亡賠償金 281860 元÷2-保險公司賠償 65000 元)。

最後法院當庭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楊女士 65000元,李東賠償 133707.41 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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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李東既是賠償義務人又是賠償權利請求人,雖李東在法庭上同意將賠償請求權轉讓給楊女士,但李東負擔著接受保險公司追償的義務,為減少訴累,法院不允許在同一事故中將負有義務的權利轉讓,故判決保險公司在死亡賠償金 110000 元限額範圍內賠償一半給楊女士。

圖片來源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來源:湘潭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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