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你应该知道以下几点

随着疫情的到来,不少开发商为增加销量,很多楼房都有促销活动,然而,在购房合同中的保修,你又知道多少?范围和期限你又满足吗?今天给大家解析一下!

购房合同中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你应该知道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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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购房合同第十七条细化和完善了原版合同中对保修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一个相关附件。增加了保修责任异议的处理方式,列举了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的两种类型,并留有空白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针对实践中出卖人拖延、推脱保修责任的问题,细化了保修责任实施的具体方式,保障买受人可以及时有效的恢复房屋正常使用。

以下情况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修责任的主体—开发商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


新增附件中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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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便于操作,会采取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项目建成并销售完毕后,项目公司的股东按照约定各自取得收益后,遂将项目公司清算注销。而项目公司作为商品房质量责任的主体,对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是承担终身保修责任的。项目公司主体不存在,使得买受人在日后主张商品房的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时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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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的示范文本中第十八条增加了质量担保条款,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保证了买人享有的商品房保修权利。同时,也为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提供了保障。虽然住建部的《通知》

中仅对商品住宅的质量责任提出了第三方担保的要求,但此次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将“质量担保”扩大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还可适用于具有更高资质的开发企业。

我们在此建议买受人可根据开发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等情况,选择是否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质量担保方。该条款同样可适用于非住宅类房屋,以更大范围的保护买房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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