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
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排放,積極改善市區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在本市劃定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裝用在非恆定轉速下工作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鋪路機瀝青雄鋪機、混凝土輸送泵和叉車、剷車、發電機、草坪機等。
二、劃定區域
市主城區北外環以南、京衡大街以西、滏陽一路以北、西外環以東區域(涉及桃城區政府、衡水高新區管委會轄區範圍)。
三、執行標準
區域內作業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 2014 )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 2018) 標準。
四、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政府相關職能部依法處理。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區域限制。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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