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法典》的多維解讀


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將於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9部現行民事法律一併廢止。本文,孫潭律師帶你從不同的角度去觀察、學習民法典。

一、民法典,並非民法大全

民法典,不是民事法律大全。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律,構建了民事法律的框架,納入法典的法律規則應具有基礎性、普遍性、穩定性,在組合、搭配上應具有邏輯性、體系性。我國民法典採用民商合一的形式,亦是商事基本法。

1、我國民法典採用了七編制以及附則的結構,知識產權、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等不具有法典性的內容仍由民事單行法規定(相較於民法典一般法的地位,這些法典外的法律可稱為民事特別法)。


2、民法典框架中設置各“編”,代表民法典本身就具有開放包容性。相較於世界各國的民法典條文篇幅,就我國社會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民法典共計1260條的法律條文數量屬於篇幅合用、略少。以人格權編為例,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基礎,具體的制度仍待補充、發展與完善。

3、民商合一之下,民商有別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大量的商事規則宜且應通過法典外的民(商)事特別法進行規定,如公司法、證券法。

二、民法之樹:一貫整體的總分結構

編纂法典,是對現有法律包括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的清理、彙編、重組,意在統一的價值統攝下形成民事法律體系的一貫整體(邏輯貫通)。民法典編纂從本質而言,是發現符合實踐的法律的邏輯體系,而非創設。

1、我國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的立法策略和提取公因式(潘德克頓)的立法技術,決定了民法典“總—分”的結構,概而言之,民法典的結構是一層又一層的“總—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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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的結構


民法典總則(第一編),是對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六編及其他民事單行法律的具體制度與內容進行提煉,提取出通用於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本規定、一般規則等公因式後形成總則。此為,總分結構,也是最大的一次總分結構。

其下的總分結構,如物權編通則是對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分編方面的具體制度與內容的公因式提煉。通則與各分編共同形成物權編的總分結構。

各層次總分結構的提煉,加之法律規範理論,形成了民法典 “編、分編、章、節、條”的樹網狀結構。在分析民事案例或查找民法典具體條文體現的法律規範時,我們會發現法律思維猶如在一張無縫之網穿梭,立足一個節點即會展開並得到整體思維的回應。

2、民法典蘊含了“人—權利—責任”的內在邏輯結構

民法典是“以人為本,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手段”展開的。

民法典總則編在追求價值(平等、自願、誠信等基本原則)之下規定了人的分類(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為其設定各類民事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繼承權)及權利變動模式(通過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等方式引起),並在權利受到妨礙時予以責任手段(法律責任、訴訟時效)來確定是否回覆其圓滿。

各編是對總則的回應與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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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樹


三、法典務實,其結構不拘於民法理論體系


法律務實,法學理論研究應服從立法實踐。民法典的體例安排,不拘於且並不對照理論體系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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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結構


1、基本原則寫入法條

民法典將一般交由理論總結的平等、自願、誠信、公平、公序良俗、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明文的價值追求規定為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屬於法律內在價值的外顯。有利於國人發現認同更深層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有利於具體法律規範缺漏時以基本原則進行解釋補充與適用。

2、人格權獨立成編

人格權作為防禦性的權利,其獨立成編的長遠意義大於其實質的內容。彰顯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

3、債的割裂:合同獨立成編,侵權責任成編

合同作為債的下位概念,提升到與物權平行的一編,雖肢解了統一的債的理論體系且不符合民法理論體系的結構安排,但其具有現實意義:

首先,法律根植於文化,與請求權的概念相比,國人更認同責任的概念。如基於合同的請求權與違約責任;其次,重塑債編或債的總則,具有難度且得不償失,合同法甚至經濟合同法的實際施行效果表明,合同成編並不影響法學理論體系,重塑反而會增加非法律人的學習成本與難度;最後,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的合同,是債理論體系構建的起源與重要內容,合同通則與債的總則兩者存在較多的重複內容,但在國內交易與跨國貿易的蓬勃發展中,合同已有了獨立存在的實踐意義,比如,民法典合同編條文共計526條,獨佔41.75%;又如跨國貿易中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於此,合同獨立成編,可謂大勢所趨,與時俱進。

侵權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侵權責任的獨立成編,其意義在於:

一是其與合同獨立成編並行的需要;二是相似的文化因素,國人看待認識侵權,著重於其“侵權責任”的保護手段而非債的發生原因,既往的侵權責任法對其定位亦在於其保護手段的功能,侵權責任在我國已有了新的意義。三是侵權責任法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表明其無重塑的實用主義上的意義。

四、踏實、務實的民法典

“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民法典,其頒佈施行的意義在於民法典是對國家既有發展成果有利的制度與內容的肯定與鞏固(包括將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吸納進入民法典),民法典具有的民事規則統一、體系化思考、修改透明、便於找法等功能將有利於民事法律規範更好地調整民事關係,其長遠意義在於踏實當下進取未來。

與其意義相較,此次民法典編排、修訂、新增的具體制度與內容體現了法律的穩定性——變動略顯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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