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要替貸款人還錢嗎?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欠款的,擔保人應當代替借款人償還欠款。具體責任承擔方式有如下區分:

  1、擔保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如抵押、質押),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以該抵押物、質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作為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應當以擔保人的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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