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局中局”:商會原副會長騙貸術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擔保“局中局”:商會原副會長騙貸術

67歲的李江山如今身在香港,他是香港永通發展集團董事會主席,在江西資本市場亦頗具名望。李江山曾在內地開展不少慈善活動。


李江山近些年陷入一起上饒銀行擔保糾紛,江西泉州市商會原副會長林建新亦捲入其中,最終,林建新因合同詐騙等罪名被判無期徒刑。近日,最高法公示了上述擔保糾紛的再審判決,認定李江山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這起擔保糾紛背後,實則潛伏著諸多秘密。剝開看,一個個“局中局”展露出來。


第一局:幕後協議


一筆2500萬元的擔保貸款是該案源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2013年4月22日,上饒銀行南昌分行與南昌五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譽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在3年內授信該公司2500萬元,同日,上饒銀行南昌分行與李江山、塗雅雅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為五譽公司在上饒銀行南昌分行處辦理的約定的各類業務,在任一時間點上實踐形成的債權最高額度摺合人民幣2500萬元內提供擔保,並抵押了相關房產。相關合同簽訂後,上饒銀行南昌分行向五譽公司發放貸款2500萬元。


擔保人李江山與塗雅雅實為夫妻,在江西資本市場具有一定名氣。據北大新聞網2017年的一篇文章顯示,李江山、塗雅雅夫婦向北京大學捐資支持大數據平臺建設。李江山為香港永通發展集團董事會主席兼行政總裁。


據瞭解,香港永通發展集團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新加坡。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現涉足製造、房地產開發、金融、礦業、物流、外貿等多種行業。


天眼查顯示,五譽公司法人為林建新,李江山與林建新最初的交點是——江西泉州商會。


李江山祖籍福建泉州,目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早年輾轉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地經商。他本人告訴記者,當年自己在香港做生意,江西省相關領導到香港招商引資,在這種情況下,自己回到內地投資,江西泉州商會當時找李江山做顧問,彼時林建新正是該商會副會長,雙方結識。相關判決書顯示,林建新常向李江山名下的公司拆借資金。


而上述的2500萬元借款,幕後實則另有協議。(2016)贛刑終280號判決書顯示,2013年4月23日,林建新與李江山簽訂協議,五譽公司向上饒銀行南昌分行短期流動資金借款2500萬元,借期3年,以銀行審批及借據的時間為準。由李江山用其房產提供擔保,所貸款項李江山使用2000萬元,林建新使用500萬元,雙方按此比例承擔利息等費用。


專注於金融領域的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慶波告訴記者:“這實際構成了兩重法律關係,貸款用途被改變了,部分被非貸款人使用。”


第二局:移花接木


該筆貸款最終還款,但故事才剛剛開始。


2014年4月15日,五譽公司歸還了上饒銀行南昌分行上述2500萬元貸款,在此期間,仍處於李江山擔保的有效期。林建新並未罷手,轉向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再次借款。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示的關於林建新的刑事二審判決認定,林建新2014年4月15日編造五譽公司與江西博駿實業有限公司、南昌勢昇實業有限公司的三份虛假商品購銷合同,在擔保人李江山的財產擔保期限內,與上饒銀行南昌分行下轄青山湖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500萬元貸款資金到賬後,林建新2014年4月17日用於歸還塗芸等人欠款和某國有銀行到期承兌貸款等。


虛假合同為什麼會過審?對此,上饒銀行回覆本報稱:“上饒銀行各項業務均在監管核准範圍內依法依規開展。辦理程序符合監管規定,嚴格執行受託支付,三份購銷合同均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主體和合同印章真實。”


第二筆2500萬元借款最終逾期,上饒銀行方面提起訴訟追索擔保人李江山,但一審法院對上饒銀行南昌分行要求李江山、塗雅雅在最高額抵押金額內對本案貸款本息承擔擔保責任及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請不予支持。上饒銀行不服提起二審、再審也均未成功。


最高法近日公示了再審判決,認定本案2500萬元貸款的出借人是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而並非上饒銀行南昌分行,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亦非本案《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李江山與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並未簽訂抵押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本案2500萬元債務不屬於《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範圍。


另外,(2016)贛刑終280號案件認定,“林建新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隱瞞公司已大量舉債的真實情況,虛構公司有鉅額業務的事實,騙取擔保人李某1(即李江山)為其公司向銀行貸款2500萬元提供擔保,林建新以欺騙手段取得真實擔保的貸款,實際詐騙對象是擔保人,即林建新騙取擔保人2500萬元……構成合同詐騙罪。”


最高法表示,根據上述判決,法院已經認定林建新騙取李江山提供2500萬元擔保的行為系犯罪事實,原審法院認定李江山、塗雅雅不承擔保證責任,並無不當。


而林建新所涉刑事案件二審判決顯示,林建新因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林建新身邊人士告訴記者,林建新當時資金鍊斷裂,目前正在服刑,同時也在申訴。


那麼,針對此筆逾期款項,上饒銀行將如何處理?上饒銀行回覆本報稱:“我行正在依法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保障相關權益,避免資產損失。”


法詢金融資管研究部總經理周毅欽告訴記者:“導致保證無效的有很多種情況。第一種是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比如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為擔保人。二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授權不得為擔保人。第三種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則擔保合同無效。還有就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第三局:銀行身影?


值得注意的是,該次糾紛,上饒銀行吳某屢被提及。


2017年11月10日,李江山到一審法院接受詢問,並作了《詢問筆錄》。在該《詢問筆錄》中,李江山在回答“本案的情況是怎樣的,你陳述一下”時稱:林建新串通上饒銀行吳某,去我公司向我借款,林建新和上饒銀行吳某到我公司問我借5000萬元,我現金不夠只借了2500萬元,另外,2500萬元騙我為他辦了本案的抵押擔保,後來公安機關查到吳某與林建新有資金來往,是串通我來騙我擔保的,省高院刑事案件判處本案所涉擔保是合同詐騙,林建新也判了無期,案件是有詐騙性質的。


記者就上述內容與上饒銀行確認,並向其確認吳某在該案件中的角色,上饒銀行並未直接回答,僅表示:“李江山本人前期已向公安機關反映相關情況,公安機關已介入相關事件的審查。五譽公司在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25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是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限一年,五譽公司於2014年4月15日歸還該筆借款,在還款期內正常歸還,當時未逾期。”


實際上,上述李江山個人借給林建新的2500萬元,也匯入其在上饒銀行的賬戶。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顯示:2014年1月28日,林建新向李江山出具借條一份,載明:茲林建新向李江山借款人民幣2500萬元,同日,李江山實控的江西新港鞋業有限公司通過其中國農業銀行江西分行賬戶向五譽公司在上饒銀行南昌分行的賬戶分三筆共匯入2500萬元。


上述2500萬元個人借款,目前已被確認為李建新合同詐騙。該筆款項轉入林建新在上饒銀行的賬戶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而2014年4月15日,林建新實控五譽公司還款上饒銀行2500萬元。可以發現,兩個時間點僅差2個多月。那麼,該筆個人借款是否與林建新還給上饒銀行的2500萬元款項相關?


對此,上饒銀行告訴記者:“五譽公司在上饒銀行南昌分行的賬戶為基本結算戶,2014年1月28日轉入該賬戶的2500萬元與我行信貸資金無直接關係。”李江山也告訴記者,該筆借款林建新並未用作還上饒銀行貸款。據其瞭解,部分被林建新轉移到香港。


值得注意的是,林建新第一次貸款2500萬元是從上饒銀行南昌分行,第二次為什麼選擇從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借款?李江山在最高審提出書面意見稱,吳某在本案2013年4月貸款時繫上饒銀行南昌分行經理,2014年4月已是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副行長,其與林建新串通欺詐擔保人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


林建新身邊人士告訴記者,林建新與吳某相識。另外,《上饒銀行南昌分行人事抄告單》對上述部分內容有所印證,證明經辦人吳某在2013年7月25日調至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任副行長。


記者就吳某職位調動等內容與上饒銀行確認,對方表示:“對於林建新一案,公安機關已有偵查定論,相關案件也已審結,具體情況以司法結論為準。”


另外,林建新從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獲得款項後,部分用於償還某國有銀行到期承兌貸款等。銀行貸後檢查為什麼沒有發現用途改變?對此,上饒銀行告訴記者:“五譽公司在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的2500萬元貸款,上饒銀行青山湖支行嚴格按照規定流程和受託支付合同約定向第三方江西博駿實業有限公司及南昌勢昇實業有限公司支付了貨款,並未向林建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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